憲法解釋主體論
發(fā)布時間:2020-07-21 15:03
【摘要】: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guī)定一個國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擁有最高權威,是其他法律制度產生的基礎和依據(jù),也是國家中一切主體的行為準則。憲法解釋不僅可以明確憲法意義和憲法原則,還可以調適國家權力體系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并且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憲法監(jiān)督、建立有效預防與解決違憲現(xiàn)象的機制。我們建構憲法解釋主體制度應以樹立憲法權威、建立政治文明、實現(xiàn)社會主義民主為價值目標,同時也要遵循和貫徹一些基本原則。本文在對新中國成立后從《共同綱領》開始的四部憲法中關于憲法解釋主體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及其背景作了闡述以及對美、法、德三國的憲法解釋主體制度作了分析后,認為我國目前的這一制度還存在問題,需要完善。在我國現(xiàn)行政治制度和理念下,一個地位超然、高度獨立、極具權威的憲法法院是憲法解釋主體制度的必然選擇,也是維護憲法秩序和全面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機制。本文從現(xiàn)實出發(fā),從憲法法院的地位、組織、職權范圍、運行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對我國憲法法院解釋憲法制度作了具體闡述。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11
本文編號:2764576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11
【引證文獻】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2條
1 桑超;論我國憲法解釋主體模式的選擇[D];華中師范大學;2011年
2 黨沖;論我國憲法解釋制度的完善[D];山西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2764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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