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權力對我國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侵害及救濟途徑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09:36
【摘要】: 教育是涉及人類心靈的活動,以求得人的心性發(fā)展為目標。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教育是發(fā)展科學技術和培養(yǎng)人才的基礎。在現(xiàn)代化建設中具有先導性全局作用,必須擺在優(yōu)先發(fā)展的地位!笔芙逃龣嗍且豁椛鐣緳嗬,是公民文化權利的重要內容,而且這一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公民其他權利實現(xiàn)程度。公民在政治方面的言論、出版、選舉等自由和權利的實現(xiàn)程度,取決于受教育的程度。公民在經(jīng)濟方面的一系列權利也受到其教育程度的制約!皬V泛而真實的受教育權,理所當然的是實現(xiàn)人的一項極其重要的發(fā)展權,這項權利的真正落實對于民主、法制和憲政具有不可低估的重大意義,甚至可以說,受教育的落實程度既是一個社會民主、法制、憲政發(fā)展程度的標志,也是民主、法制、憲政之社會支撐穩(wěn)定程度的檢驗指標!1 米爾頓.弗里德曼在其《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中說:“兒童受到的教育不僅有利于兒童自己或家長,而且社會上其他成員也會從中受益,我孩子受到的教育由于能促進一個一個穩(wěn)定和民主的社會而有助于你的福利!奔床粌H僅受教育者本人將從受教育中受益,社區(qū)甚至整個社會均從中受益。如果不提供基礎教育則具有巨大的負面效應!翱梢哉f,多建造幾所學校與少建造幾所監(jiān)獄具有正相關的關系!2 公權力所代表的國家和政府應當積極作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能夠順利實現(xiàn),因為它包含了義務和責任。但是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受教育權遭受侵害的現(xiàn)象還是時有發(fā)生:弱勢群體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教育的公平性問題,教育資源的問題等等。就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來說,公權力的作為和不作為所造成的侵權事實有多種情況:比如關于教育系統(tǒng)內部義務教育與高等教育的投資比例問題;設置的法律不完善;投入教育經(jīng)費是否充足等問題。公權力首先是受教育權的提供者和保障者,合理和充分利用這些權力是保證公民受教育權實現(xiàn)的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賦予的權利都能夠得到暢通無阻的實現(xiàn),否則法律救濟也失去了意義。 公權力與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由于各自屬性不同:公權力是處于決策領導的地位。而受教育權則是被領導的服從地位。維護利益的方式也不同:公權力主體的權益遭受侵害時,救濟方式是很多種的,而受教育權主體只能通過一定的程序等待權力主體的解決。公民的受教育權其基本內涵,應當是指公民有在依照國家教育制度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就學的權利。因此,侵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總是和未成年人當時面臨的具體就學機會聯(lián)系在一起的。 不同的性質的法律關系對主體權利和義務和設定是不一樣的。學校在實施教育教學、教育管理中具有兩重角色,既是民事主體,又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以它在權利配置上既有民事權利,也有行政權力。這個行政權力是“公權力”的一個表現(xiàn)方面。它有可能侵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本文理論聯(lián)系實際,分四個部分論述公權力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侵害與救濟途徑。 第一部分是公權力和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界定。概括介紹了公權力與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內容。受教育權是公民權利的一種,明確受教育權是應當受到保護,不可侵犯。 第二部分是公權力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現(xiàn)狀分析。主要從教育經(jīng)費的問題,制度設計方面,有關政策方面,闡述公權力會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造成侵害。 第三部分從理論上和實踐上探討了公權力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侵害的原因。在實踐中,公權力主要通過學校侵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四部分是規(guī)制公權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建立一套完整的受教育權利救濟機制;通過立法完善我國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保護體制;設立一種新的制度;是本部分闡述的內容。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21;D922.16
本文編號:2720611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21;D922.16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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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菅珩宇;論大學生平等受教育權的行政法律保護[D];中國政法大學;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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