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民事訴訟的法理反思及制度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0-05-04 17:14
【摘要】:從法理上講,民事訴訟中的委托代理是民事代理與訴訟程序的結合,其既具有民事代理所要求的合意性,也具有訴訟程序所要求的司法性。公民可否作為訴訟中的委托代理人,考量的核心因素在于司法性對合意性的規(guī)制。從普遍性的合意自由代理到限制性的公民代理,實質上是將代理關系從當事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私法關系上升至國家訴訟程序的司法關系。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公民代理人的規(guī)定,純粹以身份劃范圍,以專業(yè)性等同司法性,與訴訟程序司法性的要求并不契合,應當予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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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4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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