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運行模式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2-11 22:44
【摘要】: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決定,用于審理跨行政區(qū)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1。”最高院設立巡回法庭這一舉動是我國新一輪司法改革道路上的一大創(chuàng)新點,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要求。它是最高院的派出機構(gòu),具有與最高院同等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設立在巡回區(qū)各級法院之間搭起了一座溝通的橋梁,為深化司法改革邁出了重要一步。與此同時,從公民利益的角度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設立有利于平反冤假錯案、也有利于減輕公民申訴負擔、解決維權(quán)困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能否科學合理的運行,將關系到國家權(quán)利要素的定位和分配、關系到中央和地方的事權(quán)關系、關系到我國司法權(quán)威和公平正義等問題。一項新制度的設立在起初運行時必將存在許多漏洞和困境,因此進一步研究和探討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的運行機制對公正審判、提升法律威懾力、推進法制化改革都具有深遠的影響。本文通過四個部分來探討巡回法庭的運行模式:第一部分是關于我國巡回審判的歷史進程以及巡回法庭設置背景和價值的概述;第二部分介紹了域外巡回法庭運行模式,以英、美、德三個國家為代表與我國巡回法庭進行比較分析;第三部分概述了我國目前設立巡回法庭試點的運行狀況,以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為主要內(nèi)容,并分析了我國巡回法庭在運行中面臨的問題;第四部分主要探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運行模式的道路,從以下三個方面提出相關建議:(1)完善最高法巡回法庭的體系設置;(2)完善最高法巡回法庭法官的相關制度;(3)完善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救濟保障制度。通過這三部分的論述,希望能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運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議,使其在今后的法制化進程中能發(fā)揮更大的功效。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6.21
本文編號:2578607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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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7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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