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監(jiān)聽令狀外獲得材料作為證據(jù)使用的考察——兼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與第150條第3款
本文選題:監(jiān)聽 + 司法令狀 ; 參考:《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13年04期
【摘要】:美國與德國從憲法或者基本法保障人權(quán)的立場出發(fā),不僅對監(jiān)聽實行司法令狀,而且對監(jiān)聽令狀外獲得的材料作為證據(jù)使用在立法上也作了嚴(yán)格限制。盡管立法與司法實踐對監(jiān)聽措施保持審慎的態(tài)度,其例外在美國法院判例上僅限于"一覽無余"原則和德國法院僅存"關(guān)聯(lián)性"衡量標(biāo)準(zhǔn),但因涉及公民的憲法性權(quán)利在理論和立法上仍頗有爭議,從中折射出公民隱私權(quán)保障與監(jiān)聽技術(shù)有效性在偵查上的緊張關(guān)系。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技術(shù)偵查作為偵查措施僅采用了行政性內(nèi)部審批制度,這種內(nèi)控模式還需要從美、德監(jiān)聽令狀外獲得材料作為證據(jù)使用的觀點分歧與立法爭議中獲得啟示,繼而建立起相應(yīng)的限制使用規(guī)則并對其規(guī)定作出合理解釋,以免實施之時成為濫用之日。
[Abstract]:From the standpoint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or the basic law,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not only enforce judicial writ on surveillance, but also restrict strictly the use of materials obtained outside the writ as evidence in legislation. Although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are cautious about wiretapping, the exception is limited to the "one-size-fits-all" principle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mere "relevance" measure in the German courts. However,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are still controversial in theory and legislation, which reflects the ten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rivacy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monitoring technology in investigation. The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only adopts the administrative internal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as an investigative measure, and this internal control mode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differences of views on the use of material as evidence outside the writ of listening and the controversy over legislation are reveal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rules of restriction are set up and explained reasonably, so as not to become the date of abuse when they are put into practice.
【作者單位】: 中央財經(jīng)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基金】: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xué)研究規(guī)劃基金項目《技術(shù)偵查法治化:從制度化規(guī)制到訴訟化制約》(課題編號:10YJA820026)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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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1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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