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審前羈押制度研究
本文選題:審前羈押 + 保障人權。 參考:《沈陽師范大學》2017年碩士論文
【摘要】:審前羈押制度作為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含義為在審判機關作出判決結果前,司法機關為了保障訴訟對嫌疑人采取的限制自由權利的措施,涵蓋偵查、起訴與審判三個階段在內。對嫌疑人羈押主要依靠我國刑事羈押性強制措施而進行,包括拘留和逮捕兩項措施,在刑事追訴犯罪行為過程中被普遍運用。本文首先從審前羈押的功能與基本原則兩方面探討我國審前羈押的基本內容,審前羈押為刑事訴訟程序主要帶來了保障訴訟、保全證據與便利偵查三方面的功效。將被追訴人羈押在看守所,可以防止嫌疑人逃跑或者隱匿證據,嫌疑人的供述加上證據利于偵查機關調查案件事實,維護社會利益與保護公平,從而帶來便利偵查的伴隨功能。探究羈押的功能之后,重點從法定、適應性、及時性與必要性四個原則闡述了我國審前羈押制度的基本原則,研究基本原則就是研究該制度的原理與基本規(guī)律,有利于對更好的把握該制度。從理論層面研究我國的審前羈押制度之后,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中羈押制度的適用情況,指出了該制度尚存在的弊端與其形成原因。例如,我國關于審前羈押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并且應當履行監(jiān)督職能的檢察機關對羈押的決定監(jiān)督不嚴,導致司法訴訟中普遍羈押、長期羈押與超期羈押屢禁不止。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羈押的適用條件為社會危險性嚴重或者罪行重大,對于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行為可以選擇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方式。除法律規(guī)定方面的原因外,引起我國羈押問題與我國傳統(tǒng)的思想觀念分不開。傳統(tǒng)的重實體輕程序理念使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注重追求結果公正,為保障國家利益不受侵害,忽略程序的規(guī)范性要求。最后根據前文總結的我國審前羈押制度的缺陷與問題成因,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盡量改善我國審前羈押制度的缺陷,如落實及時性原則并明確規(guī)定審前羈押的期限,擴大取保候審的適用,效仿國外給予被追訴人更多在訴訟中陳述與辯解的機會,努力平衡人權保障與追訴犯罪兩者之間的關系。
[Abstract]: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pretrial deten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 including the three stages of investigation , prosecution and trial .
【學位授予單位】:沈陽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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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2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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