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3-04 06:20
本文選題:違法所得 切入點:沒收程序 出處:《西南財經(jīng)大學》2014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在沒收程序創(chuàng)設之前,我國的刑事法律體系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逃避法律制裁出逃或者因死亡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即宣告終止,還沒有對犯罪嫌疑人起訴的將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此種情況下,因為沒有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作出的裁決,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我國境內(nèi)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往往無法執(zhí)行。尤其對于貪污、腐敗等犯罪的涉案財產(chǎn),涉及的金額一般非常巨大,如果不能及時追繳沒收或返還,國家的財產(chǎn)利益以及公民的財產(chǎn)權益都將受到極大的損害。另一部分財產(chǎn)隨逃逸的被追訴人流往境外,或者死亡的追訴人在生前通過各種手段轉移至其他國家,此時也由于沒有辦法出示有效的刑事裁決而缺乏請求他國司法協(xié)助的依據(jù)。正是這一立法上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長期以來造成國家利益、公民利益的損害,并且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和經(jīng)濟秩序。 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特殊程序里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但由于立法、司法經(jīng)驗的不足,也可能出于謹慎性原則的考慮,我國立法者在《刑事訴訟法》中僅用了四個條文將程序規(guī)定得很粗略。雖然“兩高”在這之后按照慣例做出了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使條文內(nèi)容在一定程度上具體化,但仍然不足以為司法實踐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引。因此從程序法的角度出發(fā),探尋別國沒收程序的設置及相關配套制度,再結合我國現(xiàn)實狀況研究,如何使新增的沒收程序更細致、更科學,并在實踐中充分發(fā)揮其重要作用具有非,F(xiàn)實的意義。 本文第一部分對沒收程序的基本理論進行了梳理。首先對“沒收”的理解進行解釋;其次對沒收程序的概念進行界定;接著介紹了世界范圍內(nèi)現(xiàn)有的沒收程序的三種模式;最后考察了我國學者關于我國沒收程序的定性問題的爭論,并闡述了本人觀點及依據(jù),對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性質進行了分析和判斷。 第二部分主要是對世界范圍內(nèi)其他國家的沒收程序作了比較研究。由于沒收程序對于我國是個全新的程序設置,并且就當前立法和司法來看完全沒有經(jīng)驗,因此借鑒域外經(jīng)驗對深入理解和完善該程序確有必要。文章的該部分首先介紹了國際法中關于沒收程序的規(guī)定;再進一步將沒收程序按照沒收范圍和對象、程序的設置、沒收前的保全措施、證明標準以及權利救濟幾個方面對其他國家的沒收程序進行比較研究;在此基礎上將可以供我國參考的部分進行歸納、比較和評析。 第三部分對我國新創(chuàng)設的沒收程序作了介紹和分析。該部分從法條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入手,對我國刑事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沒收對象、保全措施、啟動主體、審理程序以及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一一進行評析。同時將我國對沒收程序的規(guī)定與其他國家的規(guī)定作比較,反思我國的規(guī)定在程序設置上或實踐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第四部分針對問題提出進一步細化程序和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議。該部分是文章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主要內(nèi)容是在對我國沒收程序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整體性反思后,細化到程序的審前、審理及審判甚至判決后的各個階段,結合我國現(xiàn)實情況展開一系列構想,以期對我國的沒收程序從適用范圍到程序設置再到救濟措施進行完善。并希望這些建議可以有助于程序在立法上的細化,能給予執(zhí)法工作者一些參考,使違法所得的追繳和沒收不停留于設想或法律條文。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財經(jīng)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5.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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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56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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