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guān)系——兼談“重實體輕程序”問題
本文關(guān)鍵詞: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guān)系——兼談“重實體輕程序”問題 出處:《武漢理工大學(xué)學(xué)報(社會科學(xué)版)》2014年06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更多相關(guān)文章: 實體法 程序法 重實體輕程序 糾紛 訴訟
【摘要】: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guān)系論是訴訟法學(xué)研究的理論問題之一,但由于概念不清和視角欠妥,導(dǎo)致各種學(xué)說無法為解決"重實體輕程序"問題提供恰當(dāng)?shù)睦碚撘罁?jù)。誠然,出現(xiàn)"重實體輕程序"現(xiàn)象具有深層次的復(fù)雜原因,但學(xué)術(shù)研究對此幾乎無所建樹也難咎其辭;诖,我們著眼于將糾紛解決機制作為一種"場"的理論,進而分析實體法和程序法各自發(fā)揮作用的空間及其功能,得出程序法之功能僅在于保障程序自身的順利進行,它與實體法的創(chuàng)設(shè)或?qū)崿F(xiàn)并無必然的聯(lián)系。
[Abstract]:The theor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is one of the theoretical problems in the study of procedural law, but the concept is not clear and the angle of view is defective. As a result, various theories can not provide an appropriate theoretical basis for solving the problem of "emphasizing substance over procedure". Indeed, the phenomenon of "valuing substance and neglecting procedure" has a deep and complex reason. However, it is hard to blame the academic research for it. Based on this, we focus o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s a "field" theory. Then it analyzes the space and function of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and concludes that the function of procedural law is only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procedure itself, and there is no necessary connection between it and the creation or realization of substantive law.
【作者單位】: 華北電力大學(xué)法政系;
【基金】:司法部法治建設(shè)與法學(xué)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研究成果(12SFB2036) 河北省社會科學(xué)基金項目(HB13FX00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yè)務(wù)費專項資金項目(13XS39)
【分類號】:D915
【正文快照】: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關(guān)系是訴訟法學(xué)基礎(chǔ)理論研究所繞不開的重要課題之一。尤其是現(xiàn)代訴權(quán)理論的提出,直接導(dǎo)致實體法與訴訟法的分野,這對于促成訴訟法部門的獨立及促進訴訟法學(xué)科的發(fā)展具有劃時代意義。然而,盡管訴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已成共識,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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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377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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