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實效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2-10 00:15
本文關鍵詞: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實效研究
【摘要】:刑事訴訟法修改后,除審查逮捕時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外,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處于虛置狀態(tài),往往只有刑事和解的案件才在捕后變更逮捕。"程序虛置"的原因是檢察機關缺乏開展工作的動力,受制于公安機關、被害人、法院以及公眾輿論壓力,同時也因為審查缺乏明確的羈押事實標準及證明制度,權力缺乏來自辯方的有效制約。改革的方向應當是建立檢察院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動力機制,確立明晰的羈押事實標準,建立量化評估及證明制度,優(yōu)化訴訟結構。
【作者單位】: 江西財經大學法治政府研究中心;
【基金】:江西省社會科學研究“十二五”規(guī)劃項目(14FX08) 四川省哲社重點研究基地糾紛解決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15年度項目(2015DJKT24)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5.2
【正文快照】: 長期以來,我國審前未決羈押比例過高,受到學界的一致批評,成為全國人大著力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將降低我國審前未決羈押率作為立法目標之一,明確了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標準,完善了辯方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程序,建立了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修正案草
【相似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庫 前1條
1 夏紅,王毅;未決羈押的人性化解讀[J];遼寧警專學報;2005年03期
,本文編號:127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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