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警察權的劃分及其法律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17-11-13 06:23
本文關鍵詞:論警察權的劃分及其法律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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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警察權可以分為公安行政管理權和刑事偵查權。公安行政管理權是行政權,而偵查權則是司法權兼行政權,更偏重于司法權,偵查權仍然具有行政權的屬性,這不是因為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是為了實現(xiàn)其維護公共秩序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而是因為在偵查工作中仍然存在一部分不受《刑事訴訟法》制約的偵查行為。應區(qū)別對待,分類規(guī)制警察權。
【作者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北京警察學院;
【分類號】:D925.2
【正文快照】: 一、關于警察權分類及屬性的諸多討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下簡稱認民警察法》)第6條和第12條的規(guī)定,警察具有刑事和行政兩項基本職能,因此,警察權可以分為刑事偵查權和公安行政管理權[1]。由于同時具有行政執(zhí)法權和刑事偵查權,公安機關需要履行行政管理的
【相似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馮慶夫;海洋警察權及其實施范圍[J];海洋開發(fā)與管理;200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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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琳t,
本文編號:117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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