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俗習慣之民商法法源地位
發(fā)布時間:2017-03-1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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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區(qū)分法律規(guī)范與法律淵源的角度,民俗習慣可以定位為一種民商法法源。因社會變遷以及地域差異而出現(xiàn)法律漏洞時,民俗習慣具有補充強制法以維護正常秩序之功能,這是其作為法源的主要法理依據(jù)。民俗習慣作為法源的效力依據(jù),在法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來自于成文法規(guī)則,而當法無明文規(guī)定時則通過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得以體現(xiàn)。作為法源的民俗習慣,其形成和有效適用需要具備特定的條件,同時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還必須嚴格考量其與其他民商事法源的效力位階。
【作者單位】: 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fā)展學院;
【關鍵詞】: 民俗習慣 民商法 法源地位 法理依據(jù) 效力依據(jù)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項目“論民俗習慣司法適用之制度構建”(批準號09YJC820064) 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項目“民俗習慣司法適用的理論與方法”(批準號20090461206) 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社會矛盾化解的法律適用方法研究”(批準號11CFX002)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3
【正文快照】: 無論法律規(guī)定如何詳盡,均難免存在疏漏之處。在特定社會生活領域中,應有強行法而未規(guī)定時,社會秩序之維護即受到威脅。民俗習慣作為一種制度性社會事實,對于發(fā)揮法律的秩序功能、實現(xiàn)法律的社會目的具有重要意義!懊袼琢晳T”一詞實際同時指稱兩種有所區(qū)別的事物—“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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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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