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出資的法律責任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12-14 10:50
【摘要】: 當代世界是知識經濟的時代,在這種形勢下,技術成果與其它形式的有形資產如實物、貨幣等相結合,按照法律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將資源、人才、資金、技術等各種生產要素進行優(yōu)化配置,是技術資本化的一種有效形式。 技術出資是指技術成果的擁有者將技術成果的財產權作價折算成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入股,從而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權,歸出資人所有,同時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接受入股的公司所享有的一種入股方式。由于技術出資標的物的特殊性與貨幣或其他形式的資產(如貨幣、實物、固定資產等)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使得技術出資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與其他資產出資的更為復雜,法律責任呈現(xiàn)許多新特點。 目前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技術出資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與經濟發(fā)展的實踐有許多脫節(jié)和不和諧之處,如關于技術出資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較少,失于嚴謹,缺乏相應的執(zhí)行力和操作性,同時,保護技術出資的觀念尚未完全建立起來,這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技術向生產力的轉化。鑒于此種情況,本文從技術出資的基本理論、技術出資股東的法律責任、驗資機構的法律責任和我國2005年新《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股東技術出資法律責任的立法缺陷與完善四個方面對技術出資的法律責任做一些探討。 第一部分“技術出資的基本理論”。這部分對技術出資的程序、技術出資股東和驗資機構的義務作了簡要的探討。筆者認為,技術出資的法律責任作為一個理論性較強的問題,在深入研究之前應對技術出資的基本理論有所認識。因為“基本理論”是研究“法律責任”的邏輯前提。另外,程序和義務的違反必然引起法律責任的承擔,因此,在這部分筆者通過淺析技術出資的程序和主體的義務,為下文的展開做鋪墊。技術出資的特殊性使得技術出資的程序與主體的義務和貨幣出資有明顯的區(qū)別。在程序上,用于出資的技術必須經過驗資機構的評估與驗資,這是由技術價值的非直觀性決定的。驗資機構必須利用其專業(yè)知識,客觀、公正的評估出資技術的價值,不得虛假驗資。同時,技術出資股東必須按法律規(guī)定嚴格履行技術的交付,這是由技術的無形性決定的。由于技術的抽象性,技術的交付不能僅僅是形式上的交付,還需完成事實上的交付,比如通過培訓公司的職員等手段,讓公司真正掌握該技術,使之能夠為公司帶來實際的經濟效益。 第二部分“技術出資股東的法律責任”。這部分以第一部分中對技術出資的程序和技術出資股東的法律義務分析為前提,闡述技術出資股東違反程序和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本部分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論述:瑕疵擔保責任;風險負擔與法律責任;隱性現(xiàn)物出資的法律責任和其他形式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技術出資的特殊本質決定出資人必須對標的負有瑕疵擔保責任,這里的瑕疵擔保責任專指“標的本身的瑕疵”。法律必須杜絕以不符合出資條件的技術出資的行為,當股東出資技術存在瑕疵時,應對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于減少價款請求權和解除權則不能適用于瑕疵擔保中,因為這樣必然傷害對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信賴利益。當出資技術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受損或滅失時,是否可以適用債法中一般風險負擔理論呢?筆者認為,是不能完全適用的。由于技術出資的特殊性,完全適用債法的一般規(guī)定勢必會誘發(fā)設立欺詐行為,同時,有礙公司資本的充實。因此,這種情況下,出資股東及每個發(fā)起人都負有連帶填補差額責任。由于各國法律對技術出資程序的要求較為嚴苛,所以,許多股東為了盡快設立公司采取了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即隱性現(xiàn)物出資。這種行為通過公司出資購買股東的技術以規(guī)避法律對技術出資的嚴格要求,這樣既達到了技術出資的目的又逃避了繁復的出資程序,所以該行為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對公司債權人來說,因為對出資技術的不了解,又沒有經過驗資程序,因此,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時,公司的資本真實也受到侵害,所以這種行為也應被禁止。此時,公司不應支付其購買技術的價款,技術出資股東還應支付其出資相應的貨幣。最后,由于技術出資的復雜性以及社會發(fā)展迅速的現(xiàn)實,技術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形式呈現(xiàn)出多樣化的趨勢,如果僅僅用前面幾種責任予以規(guī)制顯然是不夠的,所以,最后筆者分析了其他形式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在這一問題上,筆者沒有對技術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形式進行羅列,概括分析了技術出資股東虛假出資和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通過這種“兜底”責任的研究,以求規(guī)制那些不符合上述特殊形式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 第三部分“驗資機構的法律責任”。為了保持結構的一致性,在這部分,筆者先對驗資機構違反公正驗資義務的形式作了分析,然后再對相應法律責任作了研究。筆者認為,驗資瑕疵一般包括兩種,即虛假驗資和驗資不實。這兩種違法行為的主要區(qū)別在于驗資人員的主觀心態(tài)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過失。但是,它們都產生了侵害了公司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后果,所以都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對這個問題,很多學者早前就做了深入的分析,主要是從承擔責任的對象做了分類研究。筆者在這部分借鑒了其他學者的研究成果,也從這兩個角度分別研究驗資機構承擔的責任,即驗資機構對委托人及公司債權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部分“我國技術出資法律責任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此部分從技術出資股東的法律責任和驗資機構的法律責任兩個方面對我國新《公司法》立法缺陷進行了分析和探討。首先分析了技術出資股東法律責任方面的缺陷,認為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立法,就技術出資股東的法律責任作以下補充:第一,在立法上肯定出資技術存在瑕疵時適用損害賠償責任,并明文禁止公司約定解除和減少股份請求權的救濟方式。第二,允許并確認出資人就技術出資風險防范和負擔約定的法律效力。我國法律沒有對技術出資的風險負擔及法律責任做任何規(guī)定,這顯然是立法的一大漏洞,因此在當前法律空白的情況下,發(fā)起人或出資人約定風險負擔轉移對糾紛的解決是大有裨益的。當然,能夠通過立法的完善杜絕并預防風險的發(fā)生是最好的方法。第三,借鑒國外的規(guī)定,對“事后設立”和“財產承受”做出規(guī)定,規(guī)制并杜絕技術出資股東隱性現(xiàn)物出資的行為以保護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四,完善技術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法律責任的體系,規(guī)制其他形式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最后分析了驗資機構民事責任的缺陷。提出驗資機構的民事責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首先,協(xié)調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驗資制度的規(guī)定;其次,加強對驗資機構的監(jiān)督,從立法上明確獨立審計原則;第三,加強注冊會計師的個人責任。 本文的創(chuàng)新點:(1)選題創(chuàng)新。雖然學界研究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的文獻很多,但是大多數學者都是從制度層面對技術出資作了研究,涉及問題較廣,但都沒有僅僅針對“技術出資法律責任”做深入研究。因此,筆者僅就“技術出資的法律責任”作為研究對象進行深入分析。(2)結構創(chuàng)新。從責任主體、違法形式和責任承擔等角度對技術出資股東和驗資機構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從各個角度對我國新《公司法》相關立法進行全面的剖析,提出一些個人建議。 本文研究不足:正如上面提到的,雖然學界研究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的文獻很多,但是涉及法律責任的文獻則少之又少,加上技術出資法律責任要橫跨民商法和知識產權法兩大部門法,使得研究難度較大。礙于筆者能力有限,因此,筆者的研究不夠深入和完善,許多問題尚欠周詳。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9
【分類號】:D922.291.91
本文編號:2378485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9
【分類號】:D922.291.91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楊曙光;論出資不到位股東的賠償責任[J];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4年01期
2 王學軍;關于重構我國注冊會計師保密義務制度體系的思考[J];財會通訊;2005年08期
3 蔣輝宇;;論專有技術出資的法律問題[J];財貿研究;2006年05期
4 李欣;;論股東出資瑕疵時驗資機構的專家責任[J];產業(yè)與科技論壇;2007年07期
5 溫文治,張旭;試析技術入股的法律缺陷[J];常州技術師范學院學報;2002年03期
6 劉爽;中德公司法現(xiàn)物出資制度比較研究──兼論我國相關立法的完善[J];當代法學;2001年11期
7 梁清華;當前中國法律失靈的原因及對策[J];法學;2000年08期
8 張忠野,謝可訓;虛假驗資民事責任專題研討會綜述[J];法學;2003年11期
9 劉冰;;試論技術入股的法律風險及防范[J];法制與社會;2008年20期
10 劉揚;;注冊會計師的專家注意義務[J];中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02期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張炳生;知識產權出資制度研究[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07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2條
1 ;;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研究[D];內蒙古大學;2005年
2 易華志;公司設立時驗資機構虛假驗資的民事責任研究[D];湖南大學;2007年
,本文編號:2378485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sflw/23784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