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保險的保費退還、賠償規(guī)制及自主索賠
發(fā)布時間:2018-05-26 09:53
本文選題:重復保險 + 保費退還。 參考:《西南金融》2012年06期
【摘要】:新《保險法》第56條對重復保險相關規(guī)定的修訂具有進步意義,但其對所有重復保險不論善惡均退費的新規(guī)及未新增對惡意重復保險的限制性規(guī)定,既可能誘發(fā)道德風險,又有違重復保險的立法目的。本文認為,我國《保險法》應借鑒英美國家和臺灣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對惡意重復保險在法律上加以規(guī)制,同時可參照《海商法》的規(guī)定,讓善意被保險人獲得更自主的索賠權。
[Abstract]:Article 56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amendment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repeated insurance , but it may not only induce moral hazard but also violate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repeated insurance .
【作者單位】: 西南財經(jīng)大學保險學院;
【分類號】:D922.284
【參考文獻】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巫滿瓊;重復保險法律制度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7年
【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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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巫滿瓊;重復保險法律制度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7年
【二級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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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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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3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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