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與姓名商標權權利沖突法律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23 21:43
本文關鍵詞:姓名權與姓名商標權權利沖突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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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姓名權與姓名商標權的沖突問題,實質(zhì)上是各方利益的沖突,法律存在的價值就是為了解決各種權利和利益之間的沖突,較好地解決各種矛盾。在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件中,明顯地體現(xiàn)了喬丹的民事姓名權與喬丹體育公司對“喬丹”商標權的權利沖突問題。對于該案的解決,法院也給出了判決的理由。筆者以該案為突破口引入本文所要研究的問題,即姓名權與姓名商標權的沖突問題。本文第一部分對兩種權利沖突作了最基本的分析和闡述,主要對姓名權的概念及歷史發(fā)展問題進行闡述,并對權利沖突的原因作出詳盡的分析,歸類整理了姓名權與商標權沖突的樣態(tài);第二部分對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就“解決姓名權與姓名商標權的沖突”所面對的困境進行了細致的研究,根據(jù)我國目前提供解決沖突的法律依據(jù),指出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所在,一般在實踐中對于法律條款的引用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司法實踐比較混亂,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規(guī)則;第三部分從比較法的視野分析域外法律制度如何解決姓名權與姓名商標權的沖突,對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以及兩大法系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現(xiàn)狀進行分析,汲取可用之處,對完善我國的權利沖突解決機制有所助益;本文第四部分針對我國在解決姓名權與商標權沖突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刻分析之后,提出了可供解決問題的路徑選擇,強調(diào)補充、加強法律原則在權利沖突問題解決上的重要作用,并對如何規(guī)范化地適用“不良影響”條款提出了解決之策。雖然我國已經(jīng)設置商標無效程序,但該程序在實踐運行過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處不容忽視,筆者對商標無效制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最后,筆者認為我國應承認姓名的財產(chǎn)性價值,完善在先權利制度,完善商標宣告無效程序和司法救濟的銜接。解決權利沖突的問題除了事后的救濟外,還應當加強事前的防范,對于有關主體,應當盡量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履行應盡的義務,盡可能地把權利沖突消滅于萌芽之中,保證市場經(jīng)濟秩序有序運行。
【關鍵詞】:姓名權 姓名商標權 權利沖突 比較研究 解決路徑
【學位授予單位】:江西財經(jīng)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3.43;D923
【目錄】:
- 摘要3-4
- Abstract4-8
- 一、引言8-10
- (一)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案情簡介8
- (二)案件引發(fā)的法律問題8-10
- 二、姓名權與姓名商標權沖突的基本分析10-18
- (一)姓名、姓名權概念界定及其歷史發(fā)展10-12
- 1.姓名權的客體:姓名10
- 2.姓名權的概念及性質(zhì)10-11
- 3.姓名權的歷史發(fā)展11
- 4.姓名商標的概念及歷史淵源11-12
- (二)權利沖突原因分析12-14
- 1.內(nèi)在原因:姓名、商標的自身特點13
- 2.制度原因:立法上的缺陷13
- 3.外部原因:搭便車(freeride)13-14
- (三)姓名權與商標權權利沖突的樣態(tài)14-18
- 1.用歷史人物姓名作為商標14-15
- 2.與當代公眾人物姓名平行的姓名商標15-16
- 3.使用公眾人物姓名諧音或拼音作為商標16
- 4.使用公眾人物的藝名、別名、筆名等作為商標16
- 5.使用外國人的中文譯名作為商標16-17
- 6.使用具有特殊含義的姓名作為商標17-18
- 三、當前司法實踐面臨的困境18-24
- (一)我國現(xiàn)行解決姓名權與姓名商標權沖突的法律依據(jù)18-20
- 1.《民法通則》18-19
- 2.《商標法》19-20
- 3.《反不正當競爭法》20
- (二)司法實踐存在的問題20-24
- 1.“不良影響”條款在認識上存在分歧20-21
- 2.“在先權利”條款的理解適用存在偏差21-22
- 3.權利救濟存在時間障礙和程序障礙22
- 4.姓名權蘊含的財產(chǎn)利益被忽略22-24
- 四、域外法律制度關于姓名權與姓名商標權沖突解決方式的研究24-33
- (一)國際條約或地區(qū)性立法的規(guī)定24-25
- (二)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及司法現(xiàn)狀25-28
- 1.引入新型權利類型25-27
- 2.在先權制度27-28
- (三)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及司法實踐現(xiàn)狀28-31
- 1.擴展人格權權利范圍,,認可人格權的財產(chǎn)屬性28-29
- 2.在先權制度29-30
- 3.姓名權保護的方式30-31
- (四)域外法律制度評析31-33
- 五、解決權利沖突的路徑33-41
- (一)強化誠實信用原則在解決姓名權與姓名商標權沖突中的作用33-34
- (二)進一步完善在先權利保護條款34-36
- (三)審慎適用《商標法》的不良影響條款36-38
- (四)完善商標宣告無效程序和司法救濟的銜接38-39
- (五)各方主體協(xié)力解決姓名權與姓名商標權沖突問題39-41
- 1.名人應當對自己的姓名有較強的保護意識39-40
- 2.公司注冊商標時盡量規(guī)避與名人的姓名權產(chǎn)生矛盾40
- 3.相關機關限制姓名商標的注冊40-41
- 結(jié)語41-42
- 參考文獻42-44
- 致謝44-45
【參考文獻】
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嚴城;論人格權的衍生利益[D];黑龍江大學;2010年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3條
1 丁杰;中法商標法中在先權制度比較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14年
2 劉巍;論姓名商品化的法律保護與限制[D];上海師范大學;2013年
3 劉坤;姓名和姓氏商標研究[D];鄭州大學;2006年
本文編號:907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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