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會籍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06 20:49
本文關鍵詞:高爾夫會籍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摘要】:高爾夫運動引進我國已有32個年頭,我國近九成的高爾夫球場采用會員制的經營方式,售賣會籍成為維持高爾夫球會運行的主要經濟來源。自2004年以來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高爾夫行業(yè)的發(fā)展一直受到限制,一手會籍的數(shù)量銳減,反而推動了二手會籍市場的活躍。但是二手會籍在市場流轉中,遭遇不少阻礙。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會籍轉讓程序混亂。根據(jù)行業(yè)慣例,高爾夫會籍轉讓必須經過經球會允許才能轉讓,然而球會在審核轉讓資質時,標準不明確。另一方面,二手會籍與一手會籍所享受的會員權益不一致,二手會籍很難享受到與一手會籍相等的權益,并且這些限制在會員章程中還有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法院在處理高爾夫會籍糾紛時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進行規(guī)制,但高爾夫會籍具有保本收益的特殊性,完全套用法條并不能完全解決法律糾紛。因此,通過對“轉讓問題”進行分析,不僅能夠充實對會員卡的研究成果,也為解決現(xiàn)實糾紛提出相關的建議。本文運用文獻研究法和實證分析法對高爾夫會籍轉讓問題進行研究。創(chuàng)新點:首先體現(xiàn)在視角創(chuàng)新,以高爾夫會籍轉讓為切入點,通過球會和中介轉讓兩種途徑為線索,分析所涉及的不同合同法律性質。其次,對高爾夫榮譽會籍的性質,界定為具有半營利性和身份性的特征而不能轉讓。在政策影響下,會員權益的救濟方式。正文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對高爾夫會籍轉讓的概述。概括出高爾夫會籍的特殊性,主要體現(xiàn)在會員在球會的地位不同,并且取得會籍的方式多樣。在此基礎上界定高爾夫會籍與會員卡轉讓和債權轉讓的異同點。高爾夫會籍的升值價值是一般會員卡所不具備的,并且涉及多方主體,轉讓更加復雜。與債權讓與的辨析中,主要體現(xiàn)在會籍轉讓合同中,合同生效的要件是登記,并非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轉讓合同即可生效,雙方必須在球會進行登記,債權才發(fā)生移轉。而債權讓與除非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債權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否則無須采用特別的公示方式。第二部分是研究高爾夫會籍通過球會轉讓的法律關系和法律性質。在個人會籍和單位會籍兩種情況下進行討論,個人會籍下的按揭會籍作為新型會籍模式,被球會劃為不可轉讓,對此提出質疑,并結合分期付款合同中所有權的轉移的理論進行分析。單位會籍的轉讓研究主要集中在受讓人的主體資格和公司破產注銷下的會籍轉讓趨向。第三部分研究的是高爾夫會籍通過中介轉讓的合同性質和法律關系。通過分析三種不同的學說得出居間合同說之結論。列舉了會籍中介作為居間人的義務,并以此討論球會和會籍公司分別作為居間人對會籍轉讓的法律影響。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因政策導致會籍轉讓價值變動的救濟方式。分別從實際履行、合同解除和損害賠償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介紹了我國現(xiàn)有法律的有關條款,并結合國外立法的相關規(guī)定。借鑒最新出臺的上海市關于房產價格暴漲,違約數(shù)量增多的解釋,呼吁更好地保護會籍轉讓中各方主體的利益,建立完善的行業(yè)標準,推進高爾夫事業(yè)的發(fā)展。通過對高爾夫會籍轉讓中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研究,旨在以會員權益為先。當法律法規(guī)不明確時,要遵循國際慣例和行業(yè)標準,充分保護會籍轉讓雙方的正當權益,有利于高爾夫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關鍵詞】:高爾夫會籍 會員卡 合同轉讓 債權讓與
【學位授予單位】:天津商業(yè)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3.6;D922.294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第一章 前言10-12
- 1.1 選題背景及意義10
- 1.2 文獻綜述10-12
- 第二章 高爾夫會籍轉讓的概述12-18
- 2.1 高爾夫會籍的含義12-15
- 2.1.1 會籍的含義12-13
- 2.1.2 高爾夫會籍分類的特殊性13
- 2.1.3 高爾夫會籍轉讓的含義13-15
- 2.2 高爾夫會籍轉讓與相關概念的辨析15-18
- 2.2.1 與會員卡轉讓的辨析15-16
- 2.2.2 與債權讓與的辨析16-18
- 第三章 高爾夫會籍通過球會轉讓的法理分析18-27
- 3.1 個人會籍轉讓中的法律關系18-24
- 3.1.1 非按揭會籍轉讓的糾紛及其法律關系分析18-20
- 3.1.2 按揭會籍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20-24
- 3.2 單位會籍轉讓的法理分析24-27
- 3.2.1 一般情況下會籍轉讓的法律關系24-25
- 3.2.2 特殊情況下會籍轉讓的法理分析25-27
- 第四章 高爾夫會籍通過中介轉讓的法理分析27-34
- 4.1 委托合同說與居間合同說27-30
- 4.1.1 委托合同說27-29
- 4.1.2 居間合同說29-30
- 4.2 居間主體資格對會籍轉讓合同的影響30-34
- 4.2.1 會籍中介在轉讓中的義務30-32
- 4.2.2 居間主體變更對轉讓合同的影響32-34
- 第五章 政策導致會籍轉讓價值變動的救濟方式34-39
- 5.1 實際履行的適用34-35
- 5.1.1 《合同法》中實際履行的相關立法規(guī)定34-35
- 5.1.2 實際履行在會籍轉讓中的適用35
- 5.2 合同解除的適用35-36
- 5.3 損害賠償范圍的適用36-39
- 5.3.1 損害賠償?shù)姆绞?/span>36-38
- 5.3.2 損害賠償?shù)姆秶?/span>38-39
- 第六章 結論39-40
- 參考文獻40-42
- 發(fā)表論文及參加科研情況說明42-43
- 致謝43-44
本文編號:80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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