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下民事新權利的構建:數據資源權
發(fā)布時間:2024-03-06 19:06
數據資源的誕生豐富了信息科技時代的生產資料類型,其已經成為數字經濟時代下的新型社會供給。傳統(tǒng)私權保護繼續(xù)適用于數據資源財產無法走出主體不明、歸責混亂、保護不當的窠臼,應以數據資源權的專門保護模式賦能現代數據資源的法律治理。對數據資源的保護應當明晰數據資源權的內涵、權能種類及內容,并確立數據資源權的保護路徑:將個人信息數據作為公共物品對待,以保障數據資源的效率性及價值性;對數據資源的侵權應按照非法侵入數據資源庫、破壞或竊取數據資源內容以及非法獲得進入數據資源庫的資格進行類型化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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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9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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