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種名稱保護的再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3-10-21 13:07
植物新品種名稱是育種者對其研發(fā)的植物新品種的一種命名。品種名稱是品種權(quán)取得的條件而非內(nèi)容,是法益而非權(quán)利,不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品種名稱的取得應當滿足可識別性、合法性,以及不得與在先權(quán)利相沖突的實體條件,并通過注冊登記程序獲得。品種名稱在取得后即成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對于違法和不當利用植物新品種名稱的行為可根據(jù)侵害的客體不同而適用不同的保護方式。侵害品種名稱民事法益的,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侵犯國家對品種名稱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權(quán)的,通過行政處罰予以保護;假冒品種名稱嚴重破壞社會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通過刑事制裁予以保護。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1 品種名稱的法律屬性
1.1 品種名稱是品種權(quán)的內(nèi)容還是取得條件
1.2 品種名稱屬于權(quán)利還是法益
1.3 品種名稱是否屬于《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
2 品種名稱受保護的條件
2.1 實體條件
2.1.1 可識別性
2.1.2 合法性
2.1.3 不得與在先權(quán)相沖突
2.2 程序條件
3 品種名稱的保護途徑
3.1 品種名稱的民事保護:民事法益
第一,契合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對象。
第二,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宗旨。
第三,有明確的法律根據(jù)。
3.2 品種名稱的行政保護:品種管理權(quán)
3.3 品種名稱的刑事保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
4 結(jié)論
本文編號:3855891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1 品種名稱的法律屬性
1.1 品種名稱是品種權(quán)的內(nèi)容還是取得條件
1.2 品種名稱屬于權(quán)利還是法益
1.3 品種名稱是否屬于《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
2 品種名稱受保護的條件
2.1 實體條件
2.1.1 可識別性
2.1.2 合法性
2.1.3 不得與在先權(quán)相沖突
2.2 程序條件
3 品種名稱的保護途徑
3.1 品種名稱的民事保護:民事法益
第一,契合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對象。
第二,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宗旨。
第三,有明確的法律根據(jù)。
3.2 品種名稱的行政保護:品種管理權(quán)
3.3 品種名稱的刑事保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
4 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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