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quán)責任法》第54條之再解讀——以法與經(jīng)濟學(xué)為視角
本文選題:醫(yī)療損害責任 + 責任分配; 參考:《河北法學(xué)》2017年12期
【摘要】:替代責任分為嚴格型替代責任(不論雇主是否存在過錯)與過錯型替代責任(要求雇主存在過錯)。從法與經(jīng)濟學(xué)的視角看,在醫(yī)療損害責任領(lǐng)域,應(yīng)當采納嚴格型替代責任,免除醫(yī)務(wù)人員個人責任,并且不允許醫(yī)療機構(gòu)對有過錯的醫(yī)務(wù)人員行使追償權(quán)!肚謾(quán)責任法》第54條既不應(yīng)是過錯型替代責任,也不應(yīng)是直接或組織過錯責任,而應(yīng)當解釋為嚴格型替代責任與醫(yī)療管理損害責任之復(fù)合。
[Abstract]:Substitution liability is divided into strict type of substitute liability (no matter whether the employer has fault or not) and fault type of substitute liability (which requires the employer to have faul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in the field of medical damage liability, we should adopt strict alternative liability and exempt medical personnel from individual liability.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are not allowed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medical personnel who are at fault. Article 54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should neither be a fault type substitute liability, nor should it be direct or organizational fault liability. It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the combination of strict substitute liability and medical management damage liability.
【作者單位】: 馬斯特里赫特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基金】:國家建設(shè)高水平大學(xué)公派研究生項目/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xué)博士生項目(留金發(fā)⺌2012⺗3013號)《中國醫(yī)療責任與保險》(201206090032)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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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張m嫌,
本文編號:203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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