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生效合同制度之存廢及其過渡性安排研究
本文選題:行政審批 切入點(diǎn):合同生效 出處:《同濟(jì)大學(xué)學(xué)報(bào)(社會(huì)科學(xué)版)》2015年03期
【摘要】:行政審批生效合同制度在司法實(shí)踐中出現(xiàn)很多問題,其中關(guān)鍵的問題是報(bào)批義務(wù)的性質(zhì)以及違反報(bào)批義務(wù)應(yīng)承擔(dān)什么樣的責(zé)任,學(xué)界對(duì)此有較大的爭(zhēng)論。目前的研究集中在解釋論的范圍,這就造成了研究的局限性。因?yàn)?如果立法本身存在重大問題,純粹運(yùn)用解釋論是難以奏效的,應(yīng)結(jié)合目前國(guó)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從立法論的角度重新審視這一制度。首先分析該制度的立法和研究現(xiàn)狀,其次研究該制度的存廢問題,最后對(duì)該制度廢除前做出過渡性安排,實(shí)現(xiàn)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Abstract]: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effective contrac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mong which the key problem is the nature of the obligation to submit for approval and what kind of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taken in breach of the obligation of reporting for approval. The current research focuses on the scope of hermeneutics, which results in the limitation of the research. Because if the legislation itself has major problems, it is difficult to apply it purely. In view of the background of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we should re-examine the system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ve theory. Firstly, we should ana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and research on the system, and secondly, we should study the problem of its existence and abolition. Finally,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are made before the abolition of the system to realize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law.
【作者單位】: 同濟(jì)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分類號(hào)】: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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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hào):165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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