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冕之王”的新聞自由與新聞侵權的法律邊界
本文關鍵詞: 無冕之王 新聞自由 新聞侵權 法律邊界 出處:《云南大學》2015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當今時代,幾乎每一個人都生活在新聞潮流的“包圍”之下,各種各樣的新聞對我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產(chǎn)生巨大影響,新聞侵權糾紛案件也頻頻發(fā)生!盁o冕之王”有著較大空間的新聞報道自由,但是此種自由不能沒有邊界,否則就會構成民事侵權乃至犯罪,如何平衡新聞自由、人格權兩者之間利益也就成為法學界、新聞學界共同關注的課題。但是,法學界、新聞學界的研究基本上是“各說各話”,兩者之間缺乏必要的融通。新聞學界的研究強調(diào)保護新聞輿論監(jiān)督權利,認為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認定新聞侵權,而法學界未形成普遍性的觀點,此類案件中新聞媒介及其從業(yè)人員敗訴率居高不下的事實,卻又表明審判實踐中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力度不足、過于注重人格權的保護。由此可見,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具體實踐層面,離新聞自由、人格權兩者利益的平衡還有較大差距。本文的一個創(chuàng)新點在于,試圖通過法學、新聞學的跨學科視野對新聞自由、人格權利益的平衡問題進行研究,最終以法治路徑實現(xiàn)兩者利益平衡。本文的基本邏輯思路是,新聞侵權、新聞自由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因而可從新聞侵權的認定、抗辯法律制度兩個方面劃定兩者“法律邊界”。認定為新聞侵權的,就不屬于新聞自由的范疇。不侵權的正常新聞報道,加上造成權利侵害卻符合完全抗辯事由的新聞報道,共同構成新聞自由的范疇。兩者之間的“法律邊界”清晰明確,便于實現(xiàn)法律對新聞自由與人格權的平等保護。新聞侵權、新聞自由兩者中,只要認定了其中之一,即可排除另外一種情況。因此,劃定兩者之間的界限,可通過兩種途徑:一是以新聞侵權認定制度劃定兩者之間的“法律邊界”,只要認定某個新聞報道行為構成了新聞侵權,則排除其屬于新聞自由的可能性;二是以新聞侵權抗辯法律制度劃定兩者之間的“法律邊界”,新聞報道行為雖然客觀上導致了人格權的損害,但如果完全抗辯事由成立則予以免責,即確定其屬于新聞自由的范疇。在新聞自由、新聞侵權認定的理論、立法、司法中,還存在不同觀點和不同做法,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必要論述,提出了自己的主張。
[Abstract]:This paper attempts to define the legal boundary betwee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ersonas well 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e press . Although the act of news report objectively leads to the damage of personality right , it is exempted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full defense , that is , it is determined that it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 In the theory ,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freedom of press and news infringement ,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and different practices . In this paper , the author makes the necessary discussion on these issues and puts forward its own claim .
【學位授予單位】:云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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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8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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