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shù)
本文關(guān)鍵詞: 民法典 提取公因式 立法技術(shù) 出處:《河南社會科學》2015年09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提取公因式"作為民法典總分體系立法技術(shù)的經(jīng)典表達,體現(xiàn)總則在分則中的普遍適用特征。"提取公因式"立法技術(shù)是抽象化立法技術(shù)發(fā)展的必然結(jié)果,是民法和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要求。但傳統(tǒng)的"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shù)理論的致命錯誤是共性法律規(guī)則的絕對化和缺乏體系的內(nèi)在整體性,所以當代"提取公因式"立法技術(shù)必須擺脫絕對化的抽象思維的局限,構(gòu)建體系的內(nèi)部整體性。應從"提取公因式"的整體構(gòu)建和規(guī)則歸納相互作用的角度,對民法典總則主要制度的過去、現(xiàn)在和未來進行分析。
[Abstract]:As a classical expression of the legislative technology of the total score system of the Civil Code, "extracting the common cause" embodies the general applicabl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general rule. The legislative technique of "extracting the common factor"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bstract legislative technology. It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civil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ut the fatal mistake of the traditional legislative technical theory of "extracting the common cause" is the absolutization of the common legal rules and the lack of the inherent integrity of the system. Therefore, the modern legislative technology of "extracting the common cause" must get rid of the limitation of absolute abstract thinking and construct the internal integrity of the system, which should be from the angle of the whole construction of "extracting the common factor" and the interaction of the rul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of the main system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
【作者單位】: 吉林大學;吉林省社會科學院;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13AFX015)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guī)劃基金項目(11YJA820038) 吉林大學基本科研業(yè)務費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培育項目《私權(quán)的一般理論與我國私權(quán)制度體系創(chuàng)新》成果 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研究成果
【分類號】:D923
【正文快照】: 一、“提取公因式”立法技術(shù)及其產(chǎn)生的必然性人類并不止步于認識局部世界,而是極力探索紛繁復雜表象背后的規(guī)律,所以具體法律制度不能滿足民法學家的好奇,他們癡迷于民法普遍規(guī)則的探求和具體制度的整體構(gòu)建。民法典總則是潘德克頓法學的核心,“提取公因式”立法技術(shù)是民法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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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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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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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5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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