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指標權交易到發(fā)展權交易——美國TDR制度對地票制度的啟示
發(fā)布時間:2017-12-20 18:19
本文關鍵詞:從指標權交易到發(fā)展權交易——美國TDR制度對地票制度的啟示 出處:《河北法學》2016年03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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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洋彼岸的美國自20世紀60年代開啟了土地管理的市場化路徑,TDR(可移轉發(fā)展權)交易制度勃興,該制度如今更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認可。無獨有偶,我國各地亦普遍開展了土地管理的市場化實踐,這其中最為典型的是地票交易制度。雖然體制有別、環(huán)境各異,但是我國的地票交易制度與美國之TDR制度擁有相同的核心理念——將土地權利市場化,以及諸多共通之處。然而,眾多非市場化的制度設計導致地票使用范圍有限、市場空間狹小,而市場化又恰是美國TDR制度的優(yōu)勢。據此,以美國發(fā)展良好的TDR制度為鑒,為地票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論支持,既是地票交易制度發(fā)展的可行路徑,又是契合十八屆三中全會"市場決定論"的理論選擇。
【作者單位】: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分類號】:D971.2;DD913
【正文快照】: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重慶401120)引言美國的TDR(可移轉發(fā)展權)交易制度是對其分區(qū)規(guī)劃(zoning)制度的重要革新[1],在美國其常常被稱為“Novel planning Tool”[2],意為土地規(guī)劃的新舉措。美國的土地使用制度在世界范圍內獨樹一幟,根植于美國人觀念中的土地無限化思維深刻,
本文編號:131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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