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鏈接的合法性邊界
發(fā)布時間:2017-12-11 12:11
本文關鍵詞:深度鏈接的合法性邊界
【摘要】:學界關于判定深度鏈接的合法性邊界有較多的學說,在司法審判中判定標準也不盡統(tǒng)一。鑒于此,通過對深度鏈接的基本概念、行為性質及構成、判定標準分析及“公開傳播標準”構建等的研究,在重新構建著作權法權利體系的基礎上,將“公開傳播標準”引入判定深度鏈接合法性邊界,并以此為基礎,平衡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首先,在對深度鏈接的研究背景、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的梳理后發(fā)現(xiàn),學界和實務界主要分歧在于深度鏈接是否構成網絡傳播行為。其次,通過文獻梳理發(fā)現(xiàn),目前關于深度鏈接合法性邊界判定標準可以大致分為兩類,即直接侵權說和間接侵權說,間接侵權說的典型代表即“服務器標準”說,直接侵權說主要有“用戶感知標準”說、“實質呈現(xiàn)標準”說和“新公眾標準”說,各家學說的出現(xiàn)都帶有一定的時代特色,是特定時代的產物,并不能很好的應用于新問題,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最后,在重構公開傳播權的基礎上,推出“公開傳播標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深度鏈接合法性邊界判定標準的問題。通過重新構建著作權法權利體系,以公開傳播權為理論支撐,探討深度鏈接是否為控制用戶獲得作品內容的行為,是否需要轉移作品的有形載體的所有權或占有方式,產生的利益是否為多次、可重復的。依據(jù)“公開傳播標準”判定深度鏈接的合法性邊界,可以很好的在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達成平衡。以“公開傳播標準”作為判定深度鏈接的合法性邊界的依據(jù),在理論上,可以促進著作權法的體系化,權利體系的科學合理,突破現(xiàn)有著作權法權利的客體限定和方式限定;在實踐中,確定判定深度鏈接合法性邊界的標準,可以促進司法審判裁判標準的統(tǒng)一,更好的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
【學位授予單位】:哈爾濱工業(yè)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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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7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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