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納入公共場所控煙立法管控的爭議與選擇
發(fā)布時間:2025-01-09 00:16
電子煙是否以及如何納入公共場所立法管控漸成熱點問題。就立法而言,需要面臨各類爭議與選擇。在動因上至少有事實與技術兩方面的考量。在管控的方式上,主要存在源頭控制與行為控制兩類立法方式。杭州市采用實質性判斷標準對電子煙霧管控進行了制度設計,為其他城市修法提供了參照。對于電子煙是否屬于煙草制品還是其他制品等問題的辨析將會影響到各個地方立法的選擇?責熜枰鐣仓,主體、規(guī)范載體、手段措施應多元化,電子煙納入公共場所立法管控也不例外。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1 立法動因
1.1 事實性考量
1.2 技術性考量
1.2.1 有無上位法依據(jù)
1.2.2 有無其他城市的先行立法經(jīng)驗
1.2.3 以問題為導向的科學立法
1.2.4 對立法修訂資源的有效利用
2 比較借鑒
2.1 源頭控制
2.2 行為控制
3 辨析與選擇
3.1 電子煙納入立法管控的杭州思路
3.2 共性與特色
4 總結與反思
本文編號:4024844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1 立法動因
1.1 事實性考量
1.2 技術性考量
1.2.1 有無上位法依據(jù)
1.2.2 有無其他城市的先行立法經(jīng)驗
1.2.3 以問題為導向的科學立法
1.2.4 對立法修訂資源的有效利用
2 比較借鑒
2.1 源頭控制
2.2 行為控制
3 辨析與選擇
3.1 電子煙納入立法管控的杭州思路
3.2 共性與特色
4 總結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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