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論立法的目的及其哲學基礎
發(fā)布時間:2024-12-20 21:37
柏拉圖將法定義為意圖發(fā)現(xiàn)實在,法與哲學顯得密切相關。柏拉圖的探究表明,立法不應著眼于戰(zhàn)爭的勝利和財富,亦即基于勇敢這一最低的和片面的德性。真正的立法應以完整的德性特別是以理智為目標,將哲學作為立法的基礎,以使立法朝向德政。哲學的鑒照可彰顯現(xiàn)實法律和政制的缺陷,不斷提升其趨向完善。指向德政的立法要求,立法者須明瞭各種德性的自然秩序和人的自然本性,以此為依據(jù)給公民們安排恰切的生活方式及相應的法律。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引言
一、立法的目的
二、立法的哲學基礎
三、立法哲人的制度安排
結語
本文編號:401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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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立法的目的
二、立法的哲學基礎
三、立法哲人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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