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本質與受賄罪的立法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4-02-27 10:25
十九大以來,我國反腐力度不斷加強,以巨大的決心和力度堅決懲治貪污賄賂犯罪。但是,我國貪污賄賂犯罪問題依然不容樂觀。仔細研讀我國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會發(fā)現我國受賄罪的刑法規(guī)范存在許多缺陷,這給我們的法治反腐帶來了巨大的障礙。為了更好地懲治和預防受賄罪,我國必須解決受賄罪立法上的問題,而這必然要建立在對受賄罪的本質和法益的正確認識上。因此,本文正文首先探討了受賄罪的本質,指出受賄罪的本質是出賣職務損害國民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正當性的信賴,在此基礎上研討判斷我國受賄罪的立法規(guī)定的問題,最后提出受賄罪立法重構的建議。本文除去引言,正文共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受賄罪的本質。本部分從犯罪的三大基本屬性得出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害,法益侵害內在地包含了刑事違法性。之后評判了我國大陸地區(qū)關于受賄罪的本質的學說,發(fā)現大多都有著致命的缺陷。最后提出,我國受賄罪的本質是出賣職務損害國民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正當性的信賴,并作出六大說明,以期消除對此說可能存在的誤解。第二部分:收受型受賄罪的“非法收受”應改為“同意收受”。本部分基于本文得出的受賄罪的法益的結論,對受賄罪的實行行為和既遂進行分析,得出...
【文章頁數】:5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受賄罪的本質
(一)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害
(二)我國大陸地區(qū)關于受賄罪的本質的學說及評價
(三)受賄罪的本質——出賣職務損害國民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正當性的信賴
二、收受型受賄罪的“非法收受”應改為“同意收受”
(一)受賄罪的實行行為
(二)收受型受賄罪的實行行為不應限于“收受”他人財物
三、“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應予刪除
(一)“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性質
(二)“為他人謀取利益”所帶來的問題
四、受賄罪立法中存在的其他問題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涵不明、表意不清
(二)賄賂的界定范圍過窄
(三)刑罰設置不合理
五、受賄罪的立法建言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912551
【文章頁數】:5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受賄罪的本質
(一)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害
(二)我國大陸地區(qū)關于受賄罪的本質的學說及評價
(三)受賄罪的本質——出賣職務損害國民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正當性的信賴
二、收受型受賄罪的“非法收受”應改為“同意收受”
(一)受賄罪的實行行為
(二)收受型受賄罪的實行行為不應限于“收受”他人財物
三、“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應予刪除
(一)“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性質
(二)“為他人謀取利益”所帶來的問題
四、受賄罪立法中存在的其他問題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涵不明、表意不清
(二)賄賂的界定范圍過窄
(三)刑罰設置不合理
五、受賄罪的立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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