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難問題的詮釋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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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立法法》修改后半年多的實施過程中所反映出的諸多問題,亟需理論回應�!读⒎ǚā焚x予設區(qū)的市以地方立法權并不違背我國《憲法》第100條,可視作法律對憲法的續(xù)造。法律實施中應嚴格限定設區(qū)的市的立法事項范圍,除對《立法法》第72條和第82條的"等"作"等內"理解外,"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亦存在相對明晰的邏輯邊界和規(guī)范內涵。按照修訂前《立法法》第63條規(guī)定所確定的49個較大的市的既有立法,在此次《立法法》修訂中限縮立法事項范圍后仍可作出修改,毋需擔心"越位修法"。《立法法》與《行政處罰法》在設區(qū)的市政府規(guī)章的罰款設定權上并無本質沖突,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作者單位】: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立法法》修改 設區(qū)的市 立法事項范圍 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 規(guī)范沖突
【基金】:中國法學會2014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基本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CLS(2014)D016] 中國行為法學會軟法研究會與北京大學軟法研究中心2015年聯合委托一般課題“軟法視野下的《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1
【正文快照】: 修改后的我國《立法法》已于2015年3月15日開始實施。在其半年多的實施過程中,一些基礎問題亟待澄清與詮釋。其中,部分問題系由修法本身所必然引致的實踐結果,而部分問題則是在實施過程中逐漸凸顯的。筆者基于2015年所參與的數次相關主題學術研討活動中的交流、探討與反思,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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