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立法模式之探討
發(fā)布時間:2023-01-06 09:50
自從德國學者創(chuàng)設物權行為理論以來,這一理論便成為各國倍受爭論的焦點。關于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也是基于此理論之上。世界各國大體分為三個陣營:以法國為中心的相對意思主義立法模式;以德國為中心的物權形式主義立法模式;以瑞士為中心、并綜合兩種模式的債權形式主義。一直以來,我國對物權行為以及立法模式選擇的態(tài)度上是比較模糊的,各法規(guī)之間有著諸多的分歧。新頒布的《物權法》雖然將以前錯誤的法律規(guī)定做了很大的糾正,然而在立法模式上,仍然未做出很好的統一,缺乏系統性。 本文通過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深刻分析,進而比較了物權變動的各種立法模式,指明其優(yōu)缺點,并試圖建立一種更科學的立法模式。此立法模式適用所有的物權變動,將我國對物權變動采用各種不同立法模式的零星規(guī)定在理論上進行了體系化整合。最后,對新頒布的《物權法》關于物權變動的規(guī)定進行深入的分析,指出其值得商榷之處,并對其立法取向進行了展望。全文共分為五章: 第一章對傳統上的物權行為理論進行了介紹,通過對這一理論的分析,確認了物權行為確實存在,只不過其獨立性在一定情況下不能凸顯,與債權行為合而為一。同時否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并提出對物權行為概念的...
【文章頁數】:5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物權行為理論
1.1 物權行為傳統上的概念
1.2 物權行為的特點
1.3 物權行為是否存在
1.4 承認物權行為存在的必要性
1.5 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批判
1.6 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改善
第二章 各國物權變動立法模式的比較與分析
2.1 物權的變動立法模式
2.2 三種立法模式的比較
2.2.1 相對意思主義和物權形式主義各自的弊端
2.2.2 債權形式主義的不足之處
第三章 新型立法模式的嘗試
3.1 物權公示效力的立法模式
3.2 物權行為、物權變動和公示效力的關系
3.3 廣義的交付
3.4 新的立法模式——廣義的交付形式主義
3.5 對新型立法模式的總結
第四章 與之配套的兩種制度——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制度
4.1 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的必要性
4.2 善意取得制度
4.2.1 善意取得的概念
4.2.2 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
4.2.3 我國民法中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
4.2.4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4.3 公示公信制度
4.3.1 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制度
4.3.2 登記的公信力
第五章 《物權法》相關規(guī)定及立法趨向
5.1 《物權法》關于物權變動規(guī)定的立法模式歸類及分析
5.1.1 船舶、航空器、車輛及以交付為公示方法的物權之變動
5.1.2 除船舶、航空器、車輛外其它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的物權之變動
5.2 《物權法》反映出的立法意圖和趨勢
結束語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3728118
【文章頁數】:5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物權行為理論
1.1 物權行為傳統上的概念
1.2 物權行為的特點
1.3 物權行為是否存在
1.4 承認物權行為存在的必要性
1.5 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批判
1.6 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改善
第二章 各國物權變動立法模式的比較與分析
2.1 物權的變動立法模式
2.2 三種立法模式的比較
2.2.1 相對意思主義和物權形式主義各自的弊端
2.2.2 債權形式主義的不足之處
第三章 新型立法模式的嘗試
3.1 物權公示效力的立法模式
3.2 物權行為、物權變動和公示效力的關系
3.3 廣義的交付
3.4 新的立法模式——廣義的交付形式主義
3.5 對新型立法模式的總結
第四章 與之配套的兩種制度——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制度
4.1 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的必要性
4.2 善意取得制度
4.2.1 善意取得的概念
4.2.2 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
4.2.3 我國民法中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
4.2.4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4.3 公示公信制度
4.3.1 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制度
4.3.2 登記的公信力
第五章 《物權法》相關規(guī)定及立法趨向
5.1 《物權法》關于物權變動規(guī)定的立法模式歸類及分析
5.1.1 船舶、航空器、車輛及以交付為公示方法的物權之變動
5.1.2 除船舶、航空器、車輛外其它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的物權之變動
5.2 《物權法》反映出的立法意圖和趨勢
結束語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37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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