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試用期內(nèi)懷孕,單位能解除合同嗎?
發(fā)布時間:2023-03-05 12:47
<正>案情簡介2018年6月,職工周某與某銷售公司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從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2018年9月,周某告知公司自己已懷孕,并提交了醫(yī)院的檢查報告。公司知悉后,沒有對周某做出任何歧視性的工作安排。周某懷孕之后,卻像換了一個人,經(jīng)常遲到早退,公司布置的任務(wù),也經(jīng)常拖延,連續(xù)3個月沒有完成銷售考核指標(biāo)。2018年11月,考慮到周某試用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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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案例解析
一、懷孕本身能否作為辭退試用期員工的理由?
二、只要女職工試用期內(nèi)懷孕,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嗎?
三、女職工書面同意入職后一年內(nèi)不懷孕,但仍然在試用期內(nèi)懷孕的,能否辭退?
法規(guī)鏈接
本文編號:375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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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本身能否作為辭退試用期員工的理由?
二、只要女職工試用期內(nèi)懷孕,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嗎?
三、女職工書面同意入職后一年內(nèi)不懷孕,但仍然在試用期內(nèi)懷孕的,能否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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