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遺產信托法律制度構建
發(fā)布時間:2017-07-25 23:00
本文關鍵詞:我國遺產信托法律制度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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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遺產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紀的英國,這一制度如此久遠的歷史淵源甚至早于契約法的創(chuàng)設。在英美法語境下遺產信托法律制度是指,財產持有人通過遺產信托契約將財產分離移轉給其信賴的受托人進行管理、處分,并將財產收益和財產最終歸屬權移轉給指定的受益人的一種財富管理、移轉的法律制度。 遺產信托制度的雛形是12世紀的英國用益制度,旨在解決戰(zhàn)時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后來逐漸發(fā)展為規(guī)避封建限制繼承的主要工具,直到16世紀初《用益規(guī)范法》的頒布才宣告遺產信托制度真正的從民間走上法制被法律所認可。現代英美遺產信托制度主要被用于財富的投資管理和家族傳承,并兼具規(guī)避遺囑認證程序、隱匿私有財產、合理避稅等特殊功能。遺產信托制度有很多突出的制度優(yōu)勢。相較于傳統(tǒng)的遺囑繼承制度、財產遺贈制度、委托合同制度、股份公司制度等其他類似的現有制度,其具有不可比擬的制度優(yōu)越性,它最為突出的特點就在于可以充分尊重財產持有人的意愿、貫徹委托人的個人自由意志并保證所托財產可以有序的傳承到指定受益人手中而不被揮霍或消耗殆盡,因此遺產信托制度已經成為了現今英美等發(fā)達國家最為重要且普世的財富管理和傳承工具。 遺產信托制度設置如此精妙并可以為遺囑繼承和遺產分配制度提供完善的補充,對該制度進行進一步的“本土化”研究理應勢在必行。同時,在現實社會需求方面,隨著我國國力的不斷強大,國民手中的個人資本不斷提升,市場對于如何將這筆財產有效的傳承和維持下去具有極大的渴望和需求,國家也不希望這筆好不容易積攢下來的國民財富被無端揮霍流失,遺產信托制度的“本土化”設計必將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民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提供解題之匙。但是回觀我國立法和司法現狀,不難看出我國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遺產信托制度,甚至于對信托制度的定位也存在畸形的認知。在實務運作方面,自信托制度在我國初設以來已界三十載有余,雖然隨著我國經濟騰飛信托業(yè)實控資本劇增,但是我國信托業(yè)仍然只是發(fā)揮了其融資功能而一直在為商業(yè)資本累積提供幫助。在理論層面,信托法也只是在2002年初次頒布,其具體條文構建還有很多疏漏和不足,再加之周邊其他法律和國家政策對信托法的支持和適配不足,如此稚嫩的理論基礎也不足以維持遺產信托法律制度的移植。遺產信托制度的具體制度內容、規(guī)則架構主要包涵設立、運行和終止三個階段。 在遺產信托的設立階段,,遺產信托的設立方式分為依信托契約設立和依遺囑設立。不像遺囑制訂需要嚴格的法律程序,遺產信托的設立只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達成設立遺產信托關系的契約合意,相對來講要簡便的多。但是作為財富傳承的工具,依信托契約設立的遺產信托的生效要件要求必須伴隨信托財產分離轉移的要物行為;依遺囑設立的遺產信托的生效要件要求遺囑的有效成立?偠灾z產信托關系的有效設立離不開當事人合意的諾成行為以及財產轉移的要物行為。 在遺產信托的運行階段,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采用了平衡利益的中間道路取向,在各方當事人之間保護的側重點并不相同。委托人的個人自由意志被極度放大,使其不僅在生前設立遺產信托時可以指示財產用途和最終受益人,而且在其死后其意愿也將伴隨遺產信托而被始終貫徹執(zhí)行,委托人的“死亡之手”也成為了遺產信托制度的標簽。由于信托財產之上的雙層所有權結構,受托人持名義上的所有權對于信托財產進行的管理和處分是遺產信托制度著重進行監(jiān)督限制的部分。受托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各項信托義務運作信托財產為受益人服務,任何違背義務的行為都會被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問責。最終遺產信托的運行不會脫離信托目的的最初設定——財產的移轉傳承,所以受益人的權益保護才是這一制度的中心。為此,遺產信托制度為受益人及信托財產的保護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首先是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它分離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個人固有財產而單獨管理,其債權人不得強制追索。其次是受益人不僅具有信托利益的受益權,而且還依據信托財產之上的實質意義上的所有權而擁有排除妨害權和侵害救濟權。不僅可以要求侵害信托財產的受托人對其造成的損害賠償,而且還可以否定違背信托義務的行為予以撤銷。 在遺產信托的終止階段,除了對引發(fā)信托關系終止原因的規(guī)定外,遺產信托最為關心的還是財產的最終歸屬。因此發(fā)生終止事由后,受托人首先需要對信托事務進行結算并制作報告給受益人,然后將信托財產移交給最終權利歸屬人。其中信托財產最終歸屬的時間和效力是遺產信托終止階段的核心問題,即區(qū)分不同物權產生不同的物權變動時間以及對信托終止對債權人和受托人發(fā)生的法律效力。這些具體規(guī)則的設置都體現出了遺產信托制度在追求個人意志自由、經濟自由的同時限縮了責任承擔,在自由和責任之間需要做出平衡的價值取向。 綜上,本文將以英美法語境下的遺產信托制度實然狀態(tài)作為研究的邏輯起點,通過歷史演進法、比較分析法、實證研究法和法經濟學價值分析法結合我國現有國情獲得適合我國社會和立法需要的遺產信托制度,將實現遺產信托制度在我國的“本土化”應然狀態(tài)作為最終的研究目標,希冀為我國遺產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勇敢的邁出第一步,為我國《繼承法》的修改與完善提供些許補充和幫助。
【關鍵詞】:遺產信托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受益權 最長時限設計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3.5;D922.282
【目錄】:
- 中文摘要4-7
- Abstract7-13
- 緒論13-40
- 一、 選題的背景和意義13-15
- 二、 研究現狀15-22
- 三、 論文的基本框架22-38
- 四、 研究的方法38-40
- 第一章 遺產信托制度構建的前提理論研究40-87
- 一、 遺產信托制度的生成與功能41-64
- (一) 遺產信托制度的生成41-57
- (二) 遺產信托制度的功能57-64
- 二、 遺產信托制度的價值64-69
- (一) 信托目的的自由價值65-66
- (二) 信托設立和運行的效率價值66
- (三) 信托財產的安全價值66-69
- 三、 遺產信托制度的時代需求69-87
- (一) 遺產信托制度順應我國社會發(fā)展的需求70-74
- (二) 遺產信托制度契合我國國家政策的要求74-79
- (三) 遺產信托制度改善我國信托業(yè)畸形的發(fā)展現狀79-82
- (四) 遺產信托制度完全符合我國大陸法系傳統(tǒng)82-87
- 第二章 遺產信托關系的設立87-95
- 一、 遺產信托的設立方式87
- 二、 遺產信托的有效設立87-91
- (一) 依信托契約設立的遺產信托的生效87-89
- (二) 依遺囑設立的遺產信托的生效89-91
- 三、 遺產信托的構成要素91-95
- (一) 信托目的91-92
- (二) 信托財產92-93
- (三) 信托當事人93-95
- 第三章 遺產信托財產95-109
- 一、 信托財產的地位95-96
- 二、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96-100
- (一) 信托財產的獨立范圍97-98
- (二) 信托財產的獨立效力98-100
- 三、 信托財產的雙層所有權100-109
- (一) 信托財產的雙層所有權結構101-103
- (二) 信托財產雙層所有權的矛盾沖突與解決103-109
- 第四章 遺產信托的效力109-130
- 一、 委托人的權利義務109-115
- (一) 委托人的權利109-114
- (二) 委托人的義務114-115
- 二、 受托人的權利義務115-124
- (一) 受托人的權利115-117
- (二) 受托人的義務117-124
- 三、 受益人的權利義務124-130
- (一) 受益人的權利124-128
- (二) 受益人的義務128-130
- 第五章 遺產信托關系的終止130-136
- 一、 遺產信托關系的終止原因130-132
- (一) 信托契約中約定的期間屆滿130
- (二) 信托契約中約定的事由發(fā)生130-131
- (三) 受托人將受益權之全部利益盡享131
- (四) 因解除而終止131-132
- 二、 遺產信托關系終止的效果132-136
- (一) 現有事務的終止和債務的清償132-133
- (二) 信托事務的結算133-134
- (三) 剩余財產的轉移134-136
- 結論136-143
- 參考文獻143-150
- 作者簡介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發(fā)表的學術成果150-151
- 后記151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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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57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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