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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法律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5-02 23:09

  本文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法律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自產生以來發(fā)展迅速,已成為各國金融市場不可或缺的投資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fā)展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證券投資基金行業(yè)自成立以來,如何有效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問題就一直為人們所關注。我國2000發(fā)生的基金黑幕、2003美國基金丑聞等等事件,促使著理論界、實踐界進行著深入的反思。損害基金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無一不和利益沖突有關,利益的不一致性是這些事件產生的根源,而法律是解決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的工具。因此,研究基金各方當事人利益和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探討如何針對基金利益沖突的特點設計有效的法律制度,防范不正當?shù)睦鏇_突行為,為基金利益沖突的解決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制框架,既是十分值得研究的法學理論問題,又是很好的實踐性問題。本文即是對上述問題進行系統(tǒng)的理論分析,專題研究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利益沖突和法律規(guī)制。 本文共有八個部分,結構安排和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引言。闡述了本文選題的背景和意義,國內外對證券投資基金研究的情況,文章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主要問題。 第一章,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法律問題分析。由于各國發(fā)展歷史、法制環(huán)境等方面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在各國的名稱、概念、組織模式、運作方式等各方面也有差別,從形式上看,證券投資基金普遍具有集合投資方式、專業(yè)管理人管理和以證券投資為主要業(yè)務等特征。以科斯所創(chuàng)立的交易費用和企業(yè)理論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屬于“中間性組織”的制度安排形式,是一種通過企業(yè)與市場兩種資源配置機制相互滲透而形成的規(guī)制結構,是市場主體之間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以合作為目的的相對穩(wěn)定的契約安排。而依托于衡平法的信托制度經過長期發(fā)展,以其財產“集束”、“標準合同條款”提供等獨特功能,適應了“中間性組織”的制度結構需要,在資本市場和財產管理中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成為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制度依托。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當事人主要有三方,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三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因采取公司型基金形式和信托型基金形式的不同有所差別,而各國對信托型基金的結構設計又有差異。 第二章,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基本問題分析。本章對基金利益沖突的概念、特征、主體、產生原因和主要表現(xiàn)形式等基本問題進行了分析。利益沖突是利益主體基于利益差別和利益矛盾而產生的利益糾紛和利益爭奪。制度經濟學認為,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是個人行為的基本動機,在眾多目標發(fā)生沖突時,個人會本能地根據(jù)對成本和收益的計算,作出最優(yōu)選擇。利益沖突又是英美衡平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與信托法律制度的關系十分密切。在基金法律關系中,個人利益的存在可能使當事人處在相沖突的地位,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害,其中最主要的是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鹄鏇_突具有多樣性、復雜性和隱蔽性的特征。利益沖突的主體是利益關聯(lián)人,一般以是否存在“控制”因素或“重大影響”作為判斷的標準。在基金法律關系中,投資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代銷機構以及關聯(lián)自然人之間通過信托、持有、代理、雇傭等法律關系直接間接的發(fā)生關聯(lián),這些關聯(lián)關系使利益沖突成為可能,也成為利益輸送的渠道。對關聯(lián)方的界定是一個比較復雜和困難的工作,反映了各國法律對基金利益沖突規(guī)制的廣度和深度。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關聯(lián)人的界定尚不十分明確,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利益沖突為何產生?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為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產生提供了比較有力的理論解釋:委托-代理問題是利益沖突產生的根本原因;基金合同“長期契約”和“不完備合同”的性質是利益沖突產生的必要條件;而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分離為利益沖突提供了充分條件。基金利益沖突的表現(xiàn)形式和具體形態(tài)十分豐富,可以分為三大類:1、在利益關系主體之間轉移剩余收入而產生的利益沖突;2、基金管理人創(chuàng)造收入的激勵不足而產生的利益沖突;3、基金管理人降低剩余收入的質量而產生的利益沖突。 第三章,基金利益沖突法律規(guī)制的理論分析。本章以法律經濟學等方法對基金利益沖突法律規(guī)制進行了理論分析,重點是信賴義務的確立與基金利益沖突的規(guī)制。科斯定理為我們明確了法律規(guī)制要達到的基本目標和路徑,根據(jù)科斯定理,對利益沖突法律規(guī)制的意義在于如何尋找交易費用最小的制度和機制安排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柖-希克斯標準可以替代帕雷托效率作為衡量利益沖突規(guī)制方式優(yōu)劣的標準,波斯納定理、外部性與外部成本收益內部化、博弈分析模型、“路徑依賴”理論等法經濟學分析方法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幫助。信賴義務發(fā)源于衡平法,強調受益人的利益至上性,對利益沖突的解決具有較大的作用。信賴義務在衡平法的土壤中發(fā)展了豐富的內容,包括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兩大類,作為現(xiàn)代商事信托的基金法律制度對傳統(tǒng)的信賴義務要求既有繼承又有突破。傳統(tǒng)的大陸法系民法中并無信賴義務的概念,最能與信賴義務相對應的是誠信原則,由于近代民法階段致力于包羅萬象的法典的制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被剝奪,誠信原則沒有發(fā)展出類似信賴義務的豐富內容,大陸法系國家在信托法、基金法中逐步引進了信賴義務概念。我國沒有衡平法和判例法傳統(tǒng),缺少受托人信賴義務的法理基礎、制度架構以及規(guī)則體系,失去衡平法支持的信托業(yè)和基金業(yè)的存在不少問題,當務之急是借鑒英美國家已經普遍采用的忠實義務和謹慎投資人標準,盡快出臺相關的受托人信賴義務的行為標準,真正地建立起令人信賴的基金管理體制。 第四章,基金治理結構安排與利益沖突的規(guī)制。本章具體分析了基金內部治理模式的機制安排對利益沖突的規(guī)制作用;鹬卫斫Y構安排就是要通過建立一套既分權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來對基金當事人的行為進行必要的激勵和約束,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風險,防范利益的背離。以基金治理結構規(guī)制利益沖突的優(yōu)點在于外部性內部化,使當事人能在內部博弈中達到卡爾多-?怂箻藴,既減少管制成本,有可避免第三方干涉可能產生的錯誤。基金法律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的不同對規(guī)制有較大的影響,開放式基金投資者的退出權對遏制利益沖突行為的發(fā)生具有很好的作用。基金托管制度是基金的一種獨具特色的制度安排,通過托管人的監(jiān)督和制衡,可以有效抑制利益沖突風險的發(fā)生;鸱蓊~持有人大會這一集體行動的機制更符合信托法理,然而成本高昂造成“理性冷漠”、“搭便車”心理以及“用腳投票”對“用手投票”的替代作用使其并未成為利益沖突規(guī)制的主要手段。公司型基金設有董事會和獨立董事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盡管信托型基金的傳統(tǒng)結構中不存在董事會,但許多國家也在試圖移植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做法強化制衡和監(jiān)督;鹜泄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董事會及獨立董事等規(guī)制方式有其各自的優(yōu)點,但也有缺陷,需要改進和完善。 第五章,基金利益沖突的外部規(guī)制-國家干預。本章主要分析了基金利益沖突的外部規(guī)制的幾種方式。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和管理人之間典型的強代理與弱委托的關系,用國家這一“有形之手”減少基金投資者與管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對利益沖突行為進行必要干預是十分必要的,基金治理結構安排也需要外部強制力的支持。禁止利益沖突是消除利益沖突影響的最簡單方式,也是最嚴厲的措施,但法律不可能禁止一切利益沖突的發(fā)生。各國法律并不禁止一切利益沖突,但對一些利害沖突較大,總體上看危害大于利益的利益沖突給予絕對禁止,更多的是將利益沖突的法律禁止與行政手段相結合,法律禁止為一般原則,行政豁免為特例。由于利益沖突的復雜性、隱蔽性以及證券市場的多變特征,對基金管理人履行信賴義務的行為可觀察、可衡量的需要催生了內部控制的程序性監(jiān)管,內部控制的程序性監(jiān)管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一套防止和解決基金利益沖突問題的程序,并監(jiān)督其履行。政府監(jiān)管機制有很多弊端,對金融市場放松政府管制的呼聲漸漲,強化自律監(jiān)管,將自律監(jiān)管與政府監(jiān)管有機結合,成為近年來各國證券市場監(jiān)管新的發(fā)展方向。我國具有“大政府、小社會”的傳統(tǒng),行政管制手段單一,缺乏靈活性,自律監(jiān)管薄弱,作用難以發(fā)揮,應當進行制度上的完善和體制方面的改革。強制信息披露在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政府通過法律強行要求基金管理層披露可能產生利害沖突交易的信息,投資人可以由此判斷管理層是否有違反信賴義務的行為。與美國等發(fā)達市場國家相比,我國基金利益沖突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需要加以強化。司法救濟對利益沖突的侵害行為也有很強的威懾力,我國尚未出現(xiàn)由于基金利益沖突行為進行民事訴訟的案例,美國的民事訴訟機制比較發(fā)達,訴訟案例較多,美國SEC的證據(jù)支持、“法院之友”以及替代訴訟等有特色的訴訟制度為我國完善基金訴訟機制提供了有益借鑒。 第六章,基金利益沖突主要表現(xiàn)分析及其法律規(guī)制。本章主要將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典型利益沖突表現(xiàn)進行分析,加強對基金利益沖突及其規(guī)制的理解和認識。包括:公平對待產生的利益沖突、利益沖突交易、基金投資中的利益沖突行為、基金管理人代理投票權的利益沖突、報酬費用的利益沖突、個人交易的利益沖突等方面。 結論。本章對全文的主要觀點和內容做了總結。 本文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創(chuàng)新研究: 1、以新制度經濟學中的交易費用和企業(yè)理論對基金“中間性組織”的組織形態(tài)以及信托的制度性功能進行探討。 2、以委托-代理、“長期契約”和“不完備合同”、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等理論對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產生進行解釋,并分析了基金利益沖突的概念、特征主體、表現(xiàn)形式等要素。 3、結合法律經濟學理論對利益沖突法律規(guī)制的目標、途徑、方式方法等問題進行分析,詳細探討了信賴義務對利益沖突的規(guī)制功能和作用。 4、具體分析了基金利益沖突的各類規(guī)制方法以及它們的優(yōu)缺點,并對我國基金行業(yè)如何完善利益沖突規(guī)制提出了見解。 5、緊密結合基金行業(yè)出現(xiàn)的利益沖突實例,力求從理論結合實踐角度深入分析利益沖突規(guī)制的安排。 但是,囿于作者的理論素養(yǎng)、知識水平及實踐經驗,本文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例如,對制度經濟學、法律經濟學的分析工具掌握需進一步加強,文中一些問題還可以做更為深入的分析研究;還可以做更多資料積累,實證分析內容值得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 利益沖突 法律規(guī)制 關聯(lián)關系 委托-代理 信賴義務 治理結構 國家干預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12.28
【目錄】:
  • 摘要4-10
  • Abstract10-23
  • 引言23-28
  • 一、選題的背景及意義23-24
  • 二、國內外研究綜述24-25
  • 三、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25-26
  •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問題26-28
  • 第一章 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法律問題分析28-40
  • 第一節(jié) 證券投資基金概述28-31
  •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概念和特征28-29
  •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種類29-31
  • 第二節(jié) 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形態(tài)和法律性質分析31-37
  • 一、證券投資基金組織形態(tài)的制度經濟學分析31-34
  •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托法律性質34-37
  • 第三節(jié) 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的基本法律關系37-40
  • 一、公司型基金的基本法律關系37-38
  • 二、信托型基金的基本法律關系38-39
  • 三、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其他法律關系39-40
  • 第二章 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基本問題分析40-55
  • 第一節(jié) 利益沖突的概念和特征40-42
  • 一、利益和利益沖突40
  • 二、基金利益沖突40-41
  • 三、基金中的主要利益沖突41-42
  • 第二節(jié) 基金利益沖突主體分析42-48
  • 一、會計準則和公司法對關聯(lián)方的認定42-44
  • 二、基金中的關聯(lián)關系44-46
  • 三、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基金關聯(lián)人的規(guī)定及相關建議46-48
  • 第三節(jié) 利益沖突產生的理論分析48-52
  • 一、委托——代理問題是基金利益沖突產生的根本原因48-50
  • 二、基金合同“長期契約”和“不完備合同”的性質是利益沖突產生的必要條件50-51
  • 三、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分離為利益沖突的產生提供了充分條件51-52
  • 第四節(jié) 基金利益沖突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概述52-55
  • 一、利益關系主體之間轉移剩余收入而產生的利益沖突52-53
  • 二、基金管理人創(chuàng)造收入的激勵不足而產生的利益沖突53-54
  • 三、基金管理人降低剩余收入的質量而產生的利益沖突54-55
  • 第三章 基金利益沖突法律規(guī)制的理論分析55-74
  • 第一節(jié) 利益沖突規(guī)制的法律經濟學分析55-58
  • 一、利益沖突規(guī)制的法律經濟學理論基礎——科斯定理55
  • 二、利益沖突規(guī)制的衡量標準——卡爾多—?怂箻藴55-56
  • 三、利益沖突規(guī)制的主要分析方法56-58
  • 第二節(jié) 信賴義務與基金利益沖突規(guī)制58-63
  • 一、受托人的信賴義務58-59
  • 二、信賴義務對利益沖突的規(guī)制功能59-60
  • 三、各國基金法律對基金信賴義務的確立60-61
  • 四、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要件分析61-63
  • 第三節(jié) 基金管理人的忠實義務63-66
  • 一、傳統(tǒng)信托中的忠實義務63-64
  • 二、忠實義務的發(fā)展64-65
  • 三、忠實義務與利益沖突規(guī)制65-66
  • 第四節(jié)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義務66-71
  • 一、注意義務的產生和發(fā)展66-68
  • 二、投資組合理論與現(xiàn)代謹慎投資者規(guī)則68-70
  • 三、基金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利益沖突規(guī)制70-71
  • 第五節(jié) 我國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71-74
  • 一、大陸法系信賴義務規(guī)則的缺失71-72
  • 二、我國信托法中的信賴義務72-73
  •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中的信賴義務及完善建議73-74
  • 第四章 基金治理結構安排與利益沖突的規(guī)制74-90
  • 第一節(jié) 基金法律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與利益沖突規(guī)制74-76
  • 一、基金法律組織形式與利益沖突規(guī)制74-75
  • 二、基金運作方式與利益沖突規(guī)制75-76
  • 第二節(jié) 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角色與利益沖突規(guī)制76-80
  • 一、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職責76-77
  • 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77
  • 三、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77-78
  • 四、托管人監(jiān)督的問題及改進建議78-80
  • 第三節(jié)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與利益沖突的規(guī)制80-83
  •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法律地位80-81
  •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職權81-82
  •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的法定數(shù)和投票權82-83
  • 四、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功能障礙83
  • 第四節(jié) 董事會及獨立董事制度與利益沖突規(guī)制83-90
  • 一、董事會的職能及董事的責任83-84
  • 二、獨立董事制度在美國的發(fā)展84-86
  • 三、其他國家對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的移植86-87
  • 四、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87-90
  • 第五章 基金利益沖突的外部規(guī)制——國家干預90-103
  • 第一節(jié) 國家干預理論與利益沖突監(jiān)管90-93
  • 一、國家干預理論與經濟法90-91
  • 二、對基金利益沖突外部干預的必要性91-92
  • 三、國家干預的缺陷分析與“混合的市場經濟體制”92-93
  • 第二節(jié) 基金利益沖突的行政管制93-96
  • 一、禁止從事利益沖突行為93-94
  • 二、對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程序性監(jiān)管94-95
  • 三、半行政性的自律監(jiān)管方式95-96
  • 四、對我國基金利益沖突行政管制改革的建議96
  • 第三節(jié) 強制信息披露與利益沖突規(guī)制96-99
  • 一、強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缺陷分析96-97
  • 二、利益沖突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97-98
  • 三、我國基金利益沖突信息披露的主要問題和改進建議98-99
  • 第四節(jié) 基金的民事訴訟機制與利益沖突侵害的救濟99-103
  • 一、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對民事訴訟的影響99-100
  • 二、司法救濟手段的問題100
  • 三、美國對基金民事訴訟的經驗及對我國的借鑒100-103
  • 第六章 基金利益沖突主要表現(xiàn)分析及其法律規(guī)制103-129
  • 第一節(jié) 不公平對待投資人的利益沖突103-107
  • 一、擇時交易103-106
  • 二、不公平收費106-107
  • 第二節(jié) 利益沖突交易107-113
  • 一、本人交易108-109
  • 二、共同交易109-110
  • 三、代理交易110-112
  • 四、美國法律對利益沖突交易規(guī)制的特點及對我國的借鑒112-113
  • 第三節(jié) 基金投資中的利益沖突行為113-119
  • 一、放大投資金額的以小博大行為113-114
  • 二、從事高風險的不當投資114-116
  • 三、犧牲基金流動性的行為116-119
  • 第四節(jié) 基金管理人代理投票權的利益沖突119-121
  • 一、基金管理人代理投票權利益沖突的表現(xiàn)119-120
  • 二、美國對基金管理人代理投票權監(jiān)管的實踐及借鑒意義120-121
  • 第五節(jié) 報酬費用的利益沖突121-125
  • 一、基金管理費121-123
  • 二、業(yè)績報酬123-124
  • 三、“軟美元”問題124-125
  • 第六節(jié) 個人交易利益沖突125-129
  • 一、內部人的忠實義務125-126
  • 二、美國法律對個人利益交易行為的規(guī)制126-128
  • 三、我國個人利益交易行為規(guī)制分析和相關建議128-129
  • 結論129-130
  • 參考文獻130-139

【引證文獻】

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閭梓睿;房地產投資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武漢大學;2012年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7條

1 王昊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利益輸送行為規(guī)制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

2 趙中志;私募基金投資中的利益沖突與協(xié)調[D];上海交通大學;2011年

3 劉艷玲;社會責任投資基金的法律問題研究[D];天津大學;2011年

4 張月萍;基金經理個人交易的法律規(guī)制研究[D];福建師范大學;2011年

5 孟慶棟;基金內部人搶先交易及其法律規(guī)制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0年

6 崔元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研究[D];吉林大學;2012年

7 王傳嬌;違法運用資金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之比較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2年


  本文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法律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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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4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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