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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締約信息義務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3-29 16:18

  本文關鍵詞:保險締約信息義務制度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 保險市場中不公平交易現(xiàn)象突出的現(xiàn)實使得我們對相關法律如何因應的思考成為現(xiàn)實必要。就市場微觀角度考察,保險人對保險產品的虛假宣傳與誤導說明、保險人隨意利用告知義務進行拒賠抗辯、標準保險合同條款的濫用等現(xiàn)象嚴重損害了投保人的保險預期。這些其實都與保險交易的信息問題有關,而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與說明義務是締約過程中的信息義務,合理界定這些義務直接關涉著保險交易公平的實現(xiàn)。遵從以實際為起點、以理論為工具、以制度規(guī)則完善為目的的分析思路,本文運用分析法學、法律經濟學、社會法學、比較法學、法律史學等基本理論,在一個比較開闊的視野中來檢視保險締約信息義務問題,從而在解答交易公平維護過程中法律的作用何在、最佳作用途徑何在這些問題的基礎上,對保險締約信息義務進行合理定位、合理設計。 本文的主要觀點是:維護保險交易公平需要我們在理論與制度上加以合理回應,需要我們對保險締約信息義務制度在社會制度體系中進行功能定位分析、在合同法一般理論框架中進行性質定位分析的基礎上對其加以合理界定。在合同法理論框架中,保險告知與說明義務都是先合同義務性質的締約信息義務。締約信息義務改變了合同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的注意義務結構。締約信息義務是交易公平保障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價值理性在于針對交易公平問題的信息根源對締約過程進行程序性控制,能夠最大限度的尊重合同自由。保險締約信息義務是在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之下根據(jù)保險交易的實際需要而產生的,誠信大或小之說難以成立。對保險締約信息義務進行合理界定的思維路徑是,依據(jù)合理交易注意義務分配的常識性認知模型對屬于“再分配性事實信息”類的危險信息與產品信息的收集與傳遞義務在保險人與投保人之問進行合理分配。告知義務與說明義務在產生與義務主體等方面迥異,在保護投保人的制度規(guī)范目標上卻趨于同一。弱化投保人告知義務、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是現(xiàn)實需要。對于告知義務,代理人告知義務履行判斷基準規(guī)則、重要性判斷規(guī)則、告知除外規(guī)則、知與應知規(guī)則、義務違反構成規(guī)則、法律后果規(guī)則、保險保證規(guī)則等是直接影響投保人告知義務負擔的基本變量,而詢問表規(guī)則、決定性影響標準、謹慎投保人標準、告知除外規(guī)則、義務違反的主觀要件、合同解除規(guī)則、比例性支付規(guī)則等則是合理限制告知義務負擔所必須考慮的要素。說明義務強化的要求并不等于必須進行實質說明,義務履 行的形式化事實上不可以避免,而不得隨意否定免責條款的效力是保險交易技術 與現(xiàn)實的雙重需要。為了解決維護保險團體性與保護投保人利益之間的兩難問題, 引進提醒規(guī)則、反悔規(guī)則進行過程控制,同時配以義務違反規(guī)則并合理利用不利 解釋規(guī)則進行結果控制,是較為理想的選擇。我國保險法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 締約信息義務制度,但是還需要在保險交易注意合理分配原則的指導下,通過修 改一些舊規(guī)則、引進一些新規(guī)則來加以完善。 本文內容分六章展開: 第一章主要涉及論題的確定與分析路徑的選擇,是本文展開的認識論前提。 在對保險市場的現(xiàn)實考察與理論回顧的基礎上,確定本文的論題為保險締約信息 義務,確立了在社會制度體系中、在合同法一般理論框架中對該義務進行分析的 理論視野以及分析展開的基本方法。 第二章主要是在合同法一般理論框架中分析保險締約信息義務的性質、產生、 功能等問題,這是合理界定義務的理論前提。本文認為,隨著現(xiàn)代合同法締約信 息控制模式的逐漸確立,合同法的締約信息理論也日益成熟。締約信息義務屬于 先合同義務,保險締約信息義務包括告知與保險人說明。締約信息義務實質上改 變了“買者當心”的傳統(tǒng)交易注意義務配置結構。社會生活需要是交易注意配置 結構演變的事實誘因,誠信原則就是演變得以進行的法律工具。契約經濟學理論 對交易過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的精致分析,不僅為交易注意義務配置結構 的演變提供了經濟合理性求證,而且以生產性事實信息、再分配性事實信息、危 害性事實信息的分類為基礎提出了合理配置交易注意結構、界定締約信息義務的 具體理論模型。交易注意配置針對契約的締結過程而非契約內容本身,是維護合 同正義的程序性手段,具有能夠最大限度的尊重合同自由的優(yōu)點,因而也是法律 強制的最佳選擇。告知義務產生的傳統(tǒng)學說難以滿足既解釋產生根源又能夠合理 界定義務邊界的雙重目的,最大誠實說與危險估計說都帶有片面性,,契約經濟學 理論為義務的存在提供了另外一種有說服力的闡釋。保險交易中存在的信息雙重 不對稱是保險締約信息義務產生的經濟根源,誠信原則的法律義務擴展功能則是 義務產生的法學基礎,在經濟學與法學的互動思維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保險締約信 息義務存在的合理性。其實這些都可以在交易注意義務的合理配置中得到求解。 第三章,主要是在保險締約信息義務基本理論分析的基礎上,就合理界定問 題進行一般性探討。本文認為,“對價平衡”原理是保險交易展開的技術基礎,該 《 原理使得保險交易公平判斷具有實質化傾向,使得危險信息的收集與標準
【關鍵詞】: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3
【分類號】:D912.28
【目錄】:
  • 第一章 導論15-29
  • 一、 研究課題的確定15-21
  • (一) 保險交易市場之現(xiàn)狀考察15-17
  • (二) 保險法理論回顧17-20
  • (三) 本文課題20-21
  • 二、 研究意義21-23
  • (一) 現(xiàn)實意義21-22
  • (二) 理論意義22-23
  • 三、 研究視野及研究方法23-27
  • (一) 研究視野23-26
  • (二) 研究方法26-27
  • 四、 術語說明27-29
  • (一) 保險27
  • (二)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27-28
  • (三) 海上保險與非海上保險28-29
  • 第二章 保險締約信息義務的基本理論29-88
  • 一、 締約信息義務的內涵與性質29-49
  • (一) 合同法中的締約信息提供義務29-38
  • (二) 保險締約信息提供義務的內涵與性質38-46
  • (三) 保險締約信息提供義務的特殊性考察46-49
  • 二、 交易注意配置理論49-72
  • (一) 交易注意配置49-53
  • (二) 從古典模式到現(xiàn)代模式的演變53-56
  • (三) 誠實信用原則與交易注意配置模式的演變56-59
  • (四) 契約經濟學理論與交易注意配置59-65
  • (五) 交易注意結構配置與合同自由65-72
  • 三、 保險締約信息義務的合理性基礎72-88
  • (一) 對傳統(tǒng)理論的評說72-78
  • (二) 締約信息提供義務的經濟學分析78-84
  • (三) 一點反思:交易注意的合理配置84-88
  • 第三章 保險合同法的現(xiàn)代課題及解決思路88-120
  • 一、 保險合同法的現(xiàn)代課題88-98
  • (一) 保險交易公平的內在要求88-91
  • (二) 保險交易的現(xiàn)實問題91-95
  • (三) 投保人利益保護95-98
  • 二、 保險交易公平保障的信息模式98-103
  • (一) 一種市場化的解決思路98-99
  • (二) 保險締約信息提供義務的功能定位99-103
  • 三、 保險締約信息義務合理界定的一般考察103-120
  • (一) 信息義務的界定與交易注意合理分配103
  • (二) 告知義務制度的演化103-118
  • (三) 說明義務的發(fā)展趨勢118-120
  • 第四章 投保人告知義務制度120-154
  • 一、 告知義務制度的基本要素解析120-147
  • (一) 告知主體120-121
  • (二) 事實的重要性:形式判斷,還是實質判斷121-136
  • (三) 告知除外規(guī)則136-138
  • (四) 明知與應知規(guī)則138
  • (五) 義務違反的構成:主觀主義,還是客觀主義138-142
  • (六) 告知義務違反的法律后果142-147
  • 二、 保險保證的合理界定147-152
  • (一) 保險保證的義務擴展功能147-149
  • (二) 對保證的控制149-152
  • 三、 小結152-154
  • 第五章 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154-184
  • 一、 說明對象154-161
  • (一) 標準合同條款與特約條款155
  • (二) 一般條款與責任免除條款155-160
  • (三) 是否包括保險監(jiān)管機關制定的保險條款及解釋160-161
  • (四) 其他說明對象161
  • 二、 說明義務履行要求161-177
  • (一) 說明方式162
  • (二) 說明程度162-177
  • 三、 說明義務的違反及其法律后果設計177-178
  • (一) 說明義務違反規(guī)則設計的特殊考量177-178
  • (二) 說明義務違反的法律后果178
  • 四、 說明義務與不利解釋原則的協(xié)調178-184
  • (一) 不利解釋原則的內涵179-180
  • (二) 說明義務與不利解釋原則的協(xié)調180-184
  • 第六章 結論:我國保險法締約信息義務制度的完善184-198
  • 一、 保險締約信息提供義務制度的理性定位184-186
  • 二、 告知義務制度的完善186-195
  • (一) 制度評價187-192
  • (二) 完善建議192-195
  • 三、 說明義務制度的完善195-198
  • (一) 制度評價195-197
  • (二) 完善建議197-198
  • 參考書目198-207
  • 后記207

【引證文獻】

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李溪鵬;人身保險創(chuàng)新產品的法律規(guī)制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11年

2 江麗娜;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問題研究[D];武漢大學;2009年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王春燕;論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誠信義務履行[D];中國海洋大學;2011年

2 樊麗;中國保險保證制度及條款的缺失與完善[D];西南財經大學;2011年

3 莊凱杰;海上保險之告知義務制度論[D];上海海事大學;2006年

4 孫慧;海上保險中的如實告知義務[D];上海海事大學;2007年

5 鄧遠春;論保險合同效力問題[D];廈門大學;2007年

6 孫

本文編號:274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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