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股東的法律內(nèi)涵及其界定——以社會認知調(diào)查為基礎
發(fā)布時間:2017-10-03 09:11
本文關鍵詞:未成年人股東的法律內(nèi)涵及其界定——以社會認知調(diào)查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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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股東雖是我國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的產(chǎn)物,但由于認知的偏差,我國社會對未成年人股東參與公司商業(yè)活動存在諸多偏見。未成年人股東既有未成年人的特征,又有公司股東的特性;他既區(qū)別于一般的未成年人,又不能與成年人股東這一概念完全等同。權利行使的代理性、參與公司事務的間接性以及參與方式的多樣性是未成年人股東的內(nèi)在本質(zhì)。就未成年人的特性而言,依賴代理間接地參與商事活動是未成年人股東的主流,獨立行使股東權利僅指因法定事由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的少數(shù)未成年人股東。
【作者單位】: 青海師范大學;
【關鍵詞】: 未成年人股東 認知 法律內(nèi)涵 界定
【基金】:2013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未成年人股東法律制度研究”(項目編號:13CFX074)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669.5;D922.291.91
【正文快照】: "!一、問題的提出在我國,未成年人股東(the under-age shareholders)既是一個新興的詞匯,也是一個新興的群體,由于法律規(guī)范的缺失,給實踐帶來諸多不利。從詞匯的構成看,它是由未成年人和公司股東組成的一個復合詞,這就決定了未成年人股東既有未成年人的特征,又有公司股東的特,
本文編號:96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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