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出售式重整”的經濟法品格
發(fā)布時間:2017-10-01 15:26
本文關鍵詞:論“出售式重整”的經濟法品格
【摘要】:破產重整實踐中的"出售式重整"方式,可從規(guī)制理念、立法變遷、成本收益分析三維度進行解讀,得出其具有社會本位、公私融合之經濟法品格的邏輯結論。盡管企業(yè)實施"出售式重整"在我國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jù),但《企業(yè)破產法》仍需進一步明確具體的適用范圍、條件與程序。同時,為防止濫用,應客觀、科學地對出售資產進行價格評估,并對出售事宜進行分組表決,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作者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關鍵詞】: 出售式重整 經濟法品格 法律適用
【分類號】:D922.291.92
【正文快照】: “出售式重整”又稱“轉讓性重整”,是企業(yè)破產重整方式之一,其以拯救企業(yè)、促使企業(yè)再生為根本目的,美國、德國和日本破產法均明確規(guī)定了此重整方式。在重整制度發(fā)達的美國,企業(yè)日益傾向于采用“出售式重整”方式,但引人矚目的通用和克萊斯勒等大型公司的重整卻備受爭議,這促,
本文編號:95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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