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壟斷爭議的可仲裁性探析
發(fā)布時間:2017-07-04 20:07
本文關鍵詞:我國反壟斷爭議的可仲裁性探析
【摘要】:一國糾紛事項是否能夠以仲裁作為解決方式與該國的公共政策密切相關,各國將公共政策作為一道分水嶺,有違公共政策的事項交由法院負責,而與國家利益沒有沖突的糾紛則可以交付仲裁。除此以外,各國對于可仲裁性的事項也有幾種分類標準,如和解性、商事性和財產性等,我國兼采幾種模式。壟斷作為與國家經(jīng)濟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一直備受爭議。根據(jù)歐美國家對此的實踐發(fā)展,各國都對于反壟斷爭議采取了越來越寬泛的限制,我國也應跟上世界發(fā)展的步伐,完善我國的《反壟斷法》以及《仲裁法》的對于反壟斷爭議仲裁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仲裁程序,建立著重于公共政策的司法審查,一步步完善我國反壟斷爭議的仲裁解決機制。
【作者單位】: 上海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反壟斷爭議 仲裁 公共政策 逐步放開
【分類號】:D922.294;D925.7
【正文快照】: 1爭議事項是否可仲裁性的影響因素1.1公共政策的限制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的定義在國際上并沒有準確的定義,多數(shù)學者認為可仲裁事項是指某一爭議按照對其適用的法律是否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即根據(jù)一國法律,哪些事項可以交付仲裁解決,哪些則只能由法院進行裁量。仲裁處于一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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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亮;方衛(wèi)芳;;淺論公共政策出臺的價值取向問題及風險對策分析——開征燃油稅為何“四面楚歌”[J];法制與社會;2008年07期
,本文編號:5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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