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銀行對保證人的追償
發(fā)布時間:2024-02-28 20:00
近年來,受我國經濟增長模式的轉變、國際經濟形勢整體下行以及中美貿易摩擦等內外部因素影響,陷入財務困境、被迫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迅速增長。據統(tǒng)計,2019年我國共13家A股上市公司申請破產重整,其中4家已被法院裁定受理。就上市公司重整計劃來看,債轉股成為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償債方式,而銀行成了被動持股的最大群體。面對虛高的抵股價格、不確定的重整前景,享有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銀行往往選擇"兩條腿走路"——既參加破產,又追索保證人。但是,現行《破產法》僅賦予了銀行程序上的雙重救濟權,對實體債權受償時的選擇權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本文從一起司法判例入手,為現行破產法體系內銀行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提供一些建議。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爭議焦點
三、對銀行的啟示
(一)盡快啟動訴訟程序,科學制定訴訟策略
(二)積極與法院溝通,爭取有利訴訟判決
(三)積極參加預重整,爭取銀行利益最大化
(四)慎重表決、慎重領受,為追償保證人留有余地
本文編號:3913949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爭議焦點
三、對銀行的啟示
(一)盡快啟動訴訟程序,科學制定訴訟策略
(二)積極與法院溝通,爭取有利訴訟判決
(三)積極參加預重整,爭取銀行利益最大化
(四)慎重表決、慎重領受,為追償保證人留有余地
本文編號:3913949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913949.html
教材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