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爭議行政訴訟“兩個前置”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3-11-26 15:49
稅收征收管理活動本質上是國家和納稅人的利益關系的"博弈",在實際的納稅管理活動中,征納稅雙方都擁有一定權利義務關系,針對于納稅方的權利規(guī)定條款有"稅收救濟權"。"納稅前置"和"復議前置"兩個前置正是《稅務征管法》中制定為保證納稅人的司法救濟權的相關制度。隨著稅收征收管理改革創(chuàng)新發(fā)展,在實際的納稅人權利救濟中,"兩個前置"規(guī)則反而成為納稅人行使權利的阻礙。因此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呼聲要求能夠取消稅務救濟中的"兩個前置"規(guī)則,而事實上,在納稅爭議行政訴訟活動中,"兩個前置"制度的設置以及行使具有豐富的法律經濟學價值,總體上來說,有必要展開對兩個前置制度的改革重構,切實的發(fā)揮兩個前置的立法目的。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雙重前置”規(guī)則的涵義及立法目的
(一)“兩個前置”制度的內涵分析
(二)“兩個前置”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兩個前置”在納稅爭議行政訴訟中的可行性分析
(一)“兩個前置”在納稅爭議行政訴訟中理論上的可行性分析
三、納稅爭議行政訴訟“兩個前置”制度的重構思路
(一)制定合理的訴訟程序規(guī)范納稅救濟成本
(二)設置限制制度杜絕惡意救濟
四、結束語
本文編號:386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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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重前置”規(guī)則的涵義及立法目的
(一)“兩個前置”制度的內涵分析
(二)“兩個前置”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兩個前置”在納稅爭議行政訴訟中的可行性分析
(一)“兩個前置”在納稅爭議行政訴訟中理論上的可行性分析
三、納稅爭議行政訴訟“兩個前置”制度的重構思路
(一)制定合理的訴訟程序規(guī)范納稅救濟成本
(二)設置限制制度杜絕惡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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