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的修改建議
發(fā)布時間:2023-02-06 10:35
<正>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筆者認為:上述法定的評標委員會組成比例,值得研究改進。從博弈論關于合作博弈的理論分析,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權力指數(shù)的概念與模型
1. 權力指數(shù)的定義。
2. 夏普利值的計算公式。
3. 班扎夫權力指數(shù)的確定方法。
二、評委成員權力指數(shù)的計算
1.7人評標委員會。
三、基本結論與建議
1. 評標“權力”存在差異性和不平衡。
2. 充分認識數(shù)學模型的局限性。
3.《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應當修改。
本文編號:3735838
【文章頁數(shù)】: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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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力指數(shù)的概念與模型
1. 權力指數(shù)的定義。
2. 夏普利值的計算公式。
3. 班扎夫權力指數(shù)的確定方法。
二、評委成員權力指數(shù)的計算
1.7人評標委員會。
三、基本結論與建議
1. 評標“權力”存在差異性和不平衡。
2. 充分認識數(shù)學模型的局限性。
3.《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應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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