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關系中用工主體對勞動者的保險利益
發(fā)布時間:2021-11-19 18:29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在發(fā)生保險事故以后受到損失,則說明其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保險利益關系。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本單位的勞動者,并不一定存在保險利益關系;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對提供勞務的一方,具有保險利益。
【文章來源】:現代商貿工業(yè). 2020,41(17)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1 對保險利益的界定
2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保險利益
2.1 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保險利益
2.2 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中用工主體對勞動者的保險利益
3 總結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民法典引入雇傭合同的必要性及其規(guī)則建構[J]. 謝增毅. 當代法學. 2019(06)
[2]保險利益概念立法之檢討——以我國《保險法》第12條為中心的研究[J]. 梁鵬.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 2006(05)
本文編號:3505613
【文章來源】:現代商貿工業(yè). 2020,41(17)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1 對保險利益的界定
2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保險利益
2.1 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保險利益
2.2 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中用工主體對勞動者的保險利益
3 總結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民法典引入雇傭合同的必要性及其規(guī)則建構[J]. 謝增毅. 當代法學. 2019(06)
[2]保險利益概念立法之檢討——以我國《保險法》第12條為中心的研究[J]. 梁鵬.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 2006(05)
本文編號:35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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