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未選擇指定治療方式應否獲得賠償——對(2018)京04民終第165號案件的評析
發(fā)布時間:2021-06-05 05:07
<正>投保人出于對自己的健康保障考慮,選購了壽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其目的是為了萬一患上重大疾病或疑難雜癥,可以獲得一份經(jīng)濟上的保障,不至于"因病致貧"或"因病返貧"。多少家庭因一人得重病而掏空全部家資,一夜致貧。盡管現(xiàn)在幾乎人人都有醫(yī)保,但是醫(yī)保具有覆蓋面廣、保障水平低的特征,因此,需要商業(yè)健康保險,特
【文章來源】:上海保險. 2020,(06)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案例概要
(一)案情簡述
(二)原告及上訴人訴求
(三)被告及被上訴人答辯意見
(四)判決要旨
1. 一審法院判決要旨
2. 二審法院裁判要旨
(五)本案爭議焦點
二、保險公司對第一爭議焦點的答辯理由
(一)保險責任限定不同于責任免除
(二)治療方式的約定不屬“免除保險責任的的條款”
三、對爭議焦點的評析
(一)什么是保險免責條款?
(二)““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疾病不同于醫(yī)學上界界定定的的疾疾病病”辨析
四、對保險公司保險條款2.2條的質(zhì)疑
(一)重大疾病保險條款2.2條內(nèi)容
(二)保保險險條條款款2.2條約定的評析
本文編號:3211498
【文章來源】:上海保險. 2020,(06)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案例概要
(一)案情簡述
(二)原告及上訴人訴求
(三)被告及被上訴人答辯意見
(四)判決要旨
1. 一審法院判決要旨
2. 二審法院裁判要旨
(五)本案爭議焦點
二、保險公司對第一爭議焦點的答辯理由
(一)保險責任限定不同于責任免除
(二)治療方式的約定不屬“免除保險責任的的條款”
三、對爭議焦點的評析
(一)什么是保險免責條款?
(二)““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疾病不同于醫(yī)學上界界定定的的疾疾病病”辨析
四、對保險公司保險條款2.2條的質(zhì)疑
(一)重大疾病保險條款2.2條內(nèi)容
(二)保保險險條條款款2.2條約定的評析
本文編號:321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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