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程序性瑕疵的侵權與救濟
發(fā)布時間:2021-04-24 00:19
中國公司法對于公司決議瑕疵所構建的內(nèi)容—程序類型化框架無法對應股東會法定流程,無法破解司法實踐困境,更容易導致對瑕疵決議所影響利益的忽略。常見情形有:未通知特定股東參會;偽造會議記錄上的股東簽名等。這些情形具有程序性瑕疵的外觀和侵害股東權的實質(zhì),在適用現(xiàn)有的決議效力之訴時卻會在瑕疵定性、訴由選擇、法律適用以及權利救濟等方面面臨困境。德國公司法所采取的以瑕疵嚴重程度為區(qū)分的類型化方式以及英國公司法上的不公平損害救濟制度極富借鑒價值。未來可以立足于公司決議之訴框架本身以及從更廣泛的民商事救濟來開展,如明確將侵權性瑕疵決議納入到無效情形或決議不成立情形之中,優(yōu)化損害救濟等。
【文章來源】: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 2020,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股東會決議瑕疵的內(nèi)容—程序類型化框架及其應用局限
(一)股東會決議瑕疵類型化的基本維度
(二)內(nèi)容—程序類型化框架在實踐應用上的局限性
1.關于未通知特定股東參加股東會的司法裁判觀點
2.關于非股東本人簽名的司法裁判觀點
二、股東會決議程序性瑕疵的侵權可能性分析
(一)未通知股東參加股東會的侵權性分析
(二)偽造股東簽名的侵權性分析
三、現(xiàn)有決議效力訴訟機制對侵權性瑕疵的適用困境
(一)瑕疵定性的困境
(二)訴由選擇的困境
(三)法律適用的困境
(四)權利救濟的困境
四、侵權性瑕疵股東會決議救濟路徑的變革
(一)公司決議之訴框架下的完善思路
1.公司決議之訴框架完善的理論基礎
2.公司決議之訴的制度改造
(二)立足于民商事救濟框架的變革思路
結語
本文編號:3156315
【文章來源】: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 2020,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股東會決議瑕疵的內(nèi)容—程序類型化框架及其應用局限
(一)股東會決議瑕疵類型化的基本維度
(二)內(nèi)容—程序類型化框架在實踐應用上的局限性
1.關于未通知特定股東參加股東會的司法裁判觀點
2.關于非股東本人簽名的司法裁判觀點
二、股東會決議程序性瑕疵的侵權可能性分析
(一)未通知股東參加股東會的侵權性分析
(二)偽造股東簽名的侵權性分析
三、現(xiàn)有決議效力訴訟機制對侵權性瑕疵的適用困境
(一)瑕疵定性的困境
(二)訴由選擇的困境
(三)法律適用的困境
(四)權利救濟的困境
四、侵權性瑕疵股東會決議救濟路徑的變革
(一)公司決議之訴框架下的完善思路
1.公司決議之訴框架完善的理論基礎
2.公司決議之訴的制度改造
(二)立足于民商事救濟框架的變革思路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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