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司僵局與司法解散
發(fā)布時間:2021-03-27 20:21
我國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首次確定了司法解散制度,作為打破公司僵局的有效手段,隨后通過司法解釋對司法解散制度進行了補充與說明。本文從公司僵局與司法解散基本理論出發(fā),討論了我國司法解散立法現(xiàn)狀,結(jié)合實際案例對當前司法解散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與解決途徑,用以豐富當前公司僵局的救濟措施,完善司法解散制度的構(gòu)建。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30)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關(guān)于司法解散的立法現(xiàn)狀
(一)實體法立法現(xiàn)狀
(二)程序法立法現(xiàn)狀
二、我國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存在的問題與分析
(一)司法解散主體范圍過窄
(二)經(jīng)營嚴重困難的界定條件模糊
(三)沒有明確的“重大損失”認定標準
(四)存在惡意訴訟現(xiàn)象
三、我國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適當放寬公司僵局司法解散主體
(二)細化法定事由標準
(三)增加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相關(guān)替代措施
(四)采取應對措施減少惡意訴訟
四、結(jié)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我國“減法”改革中公司減資制度的完善[J]. 周林彬,余斌. 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05)
碩士論文
[1]合伙企業(yè)僵局研究[D]. 蘇震.華東政法大學 2018
本文編號:3104156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30)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關(guān)于司法解散的立法現(xiàn)狀
(一)實體法立法現(xiàn)狀
(二)程序法立法現(xiàn)狀
二、我國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存在的問題與分析
(一)司法解散主體范圍過窄
(二)經(jīng)營嚴重困難的界定條件模糊
(三)沒有明確的“重大損失”認定標準
(四)存在惡意訴訟現(xiàn)象
三、我國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適當放寬公司僵局司法解散主體
(二)細化法定事由標準
(三)增加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相關(guān)替代措施
(四)采取應對措施減少惡意訴訟
四、結(jié)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我國“減法”改革中公司減資制度的完善[J]. 周林彬,余斌. 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05)
碩士論文
[1]合伙企業(yè)僵局研究[D]. 蘇震.華東政法大學 2018
本文編號:310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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