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管理體制的完善——兼論國資委的定位調整
本文關鍵詞:論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管理體制的完善——兼論國資委的定位調整 出處:《政治與法律》2015年10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更多相關文章: 國資委 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管理體制 出資人 監(jiān)督者
【摘要】:設立國資委,由其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責和監(jiān)管職責,結束國有企業(yè)"產(chǎn)權主體缺位"和"五龍治水"局面,是現(xiàn)行國有資產(chǎn)管理體制的巨大進步。國資委集出資人代表、監(jiān)管者和規(guī)則制定者三重身份于一身,同時履行出資人職責、監(jiān)管職責及相關規(guī)則制定職責的"頂層設計"也存在重大缺陷:國資委身份錯位,導致其承擔的多項職責相互沖突;國資委代表政府對多家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責,導致難以克服的普遍性關聯(lián)問題;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存在巨大的道德風險,需要專門監(jiān)督,但現(xiàn)行國有資產(chǎn)管理體制缺少對履行出資人職責行為的專門監(jiān)督機構和監(jiān)督制度安排。完善國有資產(chǎn)管理體制,核心是重新定位國資委的身份和職責,使其成為代表同級政府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的專門機構;由此帶來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空缺問題的解決途徑為:原國家出資企業(yè)適合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直接將其改造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原國家出資企業(yè)不適合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另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Abstract]:The SASAC shall,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perform the duties of the investor and the supervisor over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put an end to the "absence of the main body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Wulong water control" situation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ASAC is a huge progress of the current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system. SASAC collects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nvestors, regulators and rule-setters in a triple identity, at the same time to perform the role of investors. The "top-level design" of the supervisory duty and the related rulemaking duty also has the significant flaw: the SASAC's identity is misplaced, which results in the conflict of many duties undertaken by SASAC; SASAC acts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to perform its role as a contributor to a number of state-funded enterprises, resulting in an insurmountable problem of universal relevance; SASAC has great moral hazard in performing its duties as a contributor and needs special supervision. However, the current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system lacks the special supervision body and supervision system arrangement to fulfill the investor's duty behavior. To perfect the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system, the core is to reorient the ident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SASAC. To make it a specialized agency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the duties of the contributors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at the same level; As a result, the solution to the vacancy problem of the institution that performs the duties of the investor is as follows: if the former state-funded enterprise is suitable as the institution for performing the duties of the investor, it should be transformed directly into the institution that performs the duties of the investor; Where the former state-funded enterprise is not suitable for performing the duties of the contributor, another institution shall be established to perform the duties of the investor.
【作者單位】: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國有股權行使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3AFX018)的部分成果
【分類號】:D922.291
【正文快照】: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2013年《決定》)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其第二部分“堅持和完善基本經(jīng)濟制度”提出了“完善國有資產(chǎn)管理體制”的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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