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航空運輸總條件”的合同地位與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17-10-11 13:14
本文關鍵詞:論“航空運輸總條件”的合同地位與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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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航空運輸總條件"是航空運輸合同的核心,補充、修正客票和其他合同形式的不足,為節(jié)約航空交易成本和保護弱勢相對人權益而成為航空領域典型的格式條款。"航空運輸總條件"不能自動訂入合同,須由航空承運人一方明確提出并經(jīng)旅客同意方能訂入。因"航空運輸總條件"個別條款的公正偏離和致害風險,《民用航空法》應增補規(guī)制條款,明確民航局的核準權限和審查的具體辦法,司法應充分發(fā)揮終極控制功效,消費者協(xié)會應利用審核權、建議權和訴權等方式參與社會控制。
【作者單位】: 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航空運輸總條件 旅客、行李運輸條件 貨物運輸條件 航空運輸合同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國際空難損害賠償?shù)睦碚撆c實踐”(14FFX049)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2.296;D922.294
【正文快照】: 在航空運輸實踐中,“航空運輸總條件”被所有航空承運人廣泛采用,關系到航空運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航空承運人和航空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在航空運輸合同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近年來因“航空運輸總條件”所涉糾紛和爭議不斷增加,航空承運人在訴訟中時常面,
本文編號:1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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