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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新常態(tài)下懸賞廣告問題的法律規(guī)制及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6-05-11 06:51

  論文摘要 在現(xiàn)代社會中,懸賞廣告運用越來越多,但其法律性質(zhì)與效力問題存在諸多爭議,以致懸賞廣告的案件出現(xiàn)同案不同判的結果?梢詮摹捌跫s說”角度探討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zhì),同時應從意思表示和乘人之危兩方面來進一步詮釋和判定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就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與社會公德的博弈與衡平來看,應加強對懸賞廣告的法律規(guī)制和合理運用。

  論文關鍵詞 懸賞廣告 法律性質(zhì) 意思表示 效力 公序良俗

  懸賞廣告已經(jīng)成為我國當前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普遍法律現(xiàn)象,如尋找遺失物、尋人啟事、、懸賞打假、抓捕嫌疑犯的刑事懸賞及懸賞取證等。但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比較粗疏,并且實務對懸賞廣告也存有一些爭議與分歧,以致當事人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那么,懸賞廣告的性質(zhì)效力如何?懸賞廣告中的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是真意保留?懸賞人主張懸賞廣告無效有無法律依據(jù)?拾得人是否屬于乘人之危?拾得人不歸還遺失物的行為性質(zhì)如何,是否與社會公德相沖突?下文將對這些問題進行討論。

  一、懸賞廣告的法律屬性探析

  目前學界對懸賞廣告的法律屬性可謂見仁見智,概括起來主要有單方行為說和合同說兩種主張。而實務結采何種主張會影響到判決結果,比如在“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以下簡稱李朱懸賞案)中,李珉為尋找丟失的公文包而通過媒體發(fā)出懸賞廣告,但當朱晉華、李紹華歸還公文包并主張給付酬金時,李珉?yún)s以并非真實意思表示而拒付酬金,并且主張朱晉華、李紹華這一行為有違社會公德;朱晉華遂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從道德角度作出判決,二審法院則以契約角度作出判決。一、二審法院的不同判決,暴露出了懸賞廣告法律性質(zhì)在適用中的一些問題,有待從司法實務和學理上別分加以討論。
 。ㄒ唬┧痉▽崉贞P于懸賞廣告性質(zhì)的分歧
  1.一審法院的道德維度判決要旨: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李珉及其王家平在電影院內(nèi)撿到一個裝有價值80萬元的汽車提貨單等物品的公文包,后經(jīng)證實確實屬于朱晉華的遺失物。并且,包內(nèi)有私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線索,很明顯遺失人或物品所屬單位是可以找到的。根據(jù)《民法通則》等規(guī)定,李珉等拾得人應當將所拾到的遺失物歸給失主。但他們兩人沒有聯(lián)系失主,而是家中等候尋包啟事,有違社會公德。在尋包啟事中,李紹華和朱晉華二人許諾酬金的行為其實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應屬無效。故一審法院從道德角度來衡量和認定行為人的法律性質(zhì),因此對李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作出如下判決:李珉應當將拾得的遺失物歸還原主為由而否定懸賞廣告的契約效力,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二審法院的契約維度判決要旨:二審中法院認為,一審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但一審認為朱李二人在尋包啟事中的許諾酬金并非真實意思這一點,欠缺充分的依據(jù)。對此,應予以糾正。按照合同法的精神,懸賞人發(fā)出懸賞廣告的行為等于向社會不特定人發(fā)出要約,而李珉完成通過懸賞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則構成有效承諾,雙方由此形成的明確的、由法律約束力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此法律推理,二審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1)朱晉華、李紹華一次性給付李珉酬金人民幣8000元。
 。2)一、二審訴訟費人民幣1435元,李珉負擔635元,朱晉華和李紹華負擔800元。可見,二審法院采取懸賞廣告的合同說來進行裁判的。
  (二)學理上關于懸賞廣告性質(zhì)的爭議
  1.單獨行為說:該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單獨行為或者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懸賞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從法律行為生效的角度來看,該說主張懸賞廣告一經(jīng)發(fā)出即告成立,而不需要其他人的承諾或意思表示;相應的,廣告人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單方面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不需要完成行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諾。比如王澤鑒先生就主張該說,他認為懸賞人要對完成廣告中一定行為之人給予相應報酬?梢,第一,廣告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廣告人不得在發(fā)出廣告內(nèi)容后隨意撤回或是撤銷該廣告;第二,相對人完成懸賞廣告中的要求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具有法律意義的承諾行為,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廣告人要求的特定行為即享有報酬請求權。顯然,該主張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更好的保護相對人利益。
  2.契約說:該說主張懸賞廣告是一種合同或契約,是懸賞廣告人向不確定人發(fā)出的要約,如果行為人完成特定任務就屬于承諾,懸賞廣告中即告成立,相應的行為人有權獲得該報酬。因此,完成廣告中任務的行為人應享有相應的報酬之請求權,廣告人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契約主義為各國立法體例,契約說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也與我國有關懸賞廣告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相一致。

  二、懸賞廣告的效力評判標準

 。ㄒ唬⿷屹p廣告意思表示的真意保留
  1.學理上的真意保留:真意保留一般是指意思表示人故意隱瞞真實的意思而作出的非真實之意思表示。具體指表意人故意隱匿其內(nèi)心所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而為與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為,其所表示出來的行為有效。具體來看,真意保留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理解:第一,須有意思表示,以表示的內(nèi)容有法律意義為前提,如果表意人表示將不受表示行為的法律約束,則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問題;第二,須表示行為與表意人的效果意思在客觀上不一致。即表意人內(nèi)心的真意不同于表示行為表示出來的意思;第三,須表意人自己意識到其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
  2.實務中的真意保留:在李朱懸賞一案中,朱晉華主張其在懸賞廣告中所承諾的酬勞不是真意表示,而依照《民法通則》等規(guī)定,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做出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行為。行為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可能是由行為人主觀也可能是由客觀原因引起,比如虛假表示、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誠然,廣告人是希望拾到其遺失物才發(fā)出有償懸賞廣告的,其也就是說要支付一定的報酬才能取回自己遺失物。朱晉華在沒有受脅迫和自由的情況下,表示愿意懸賞15000元,該行為應產(chǎn)生法律效果。就朱晉華來看,該懸賞廣告旨在達到一定的效果并且體現(xiàn)了發(fā)布廣告者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希望他人拾到后歸還東西并領取賞金。并且,懸賞廣告中的酬金數(shù)額不是他人所強加,而是其自己衡量的結果。


 。ǘ┦暗萌诵袨榈某巳酥V憩F(xiàn)
  1.乘人之危在學理上的解釋:一般的,乘人之危意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緊急、危難、危險等情況,致使其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和不利情形的一種行為。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70條等規(guī)定,乘人之危情況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行為當屬無效。但要從學理上加以認定與解釋,還需滿足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受害人處于危機之中;二是乘危方明知故為的實施不利行為;三是利用受害人的危難或無奈而提出苛刻條件,并迫使受害人接受;四是受害方做非真實意思表示,顯失公平并對自己不利。
  2.乘人之危在實務中的表現(xiàn)及鑒別:在李朱懸賞案中,朱晉華在遺失公文包后,懸賞15000是自己附加的報酬,相比較80余萬元的遺失物本身價值,15000元顯然是低微。李珉所要求的報酬是朱晉華在懸賞廣告中明文載明的15000元,不存在高于報酬或是其他不合理條件。再者,懸賞廣告中的賞金往往低于遺失物的實際價值,廣告人一般只需支付較小的賞金既可,不會對自己不利。此外,懸賞廣告針對不確定的大多數(shù)人并主動承諾支付相應的酬金,顯然沒有他人的強迫或趁人之危之情形。所以,只要拾得人未利用遺失人的急迫心理而進行威脅或故意遲遲不歸還,就不屬于乘人之危,理應享有酬金之支付請求權。

  三、拾得人不歸還遺失物行為與社會公德的博弈

 。ㄒ唬┦暗萌瞬粴w還行為的道德評判
  在李朱懸賞案中,朱晉華辯稱“公文包中有被告李紹華單位的具體地址,以及他本人的聯(lián)系方式,李珉非但不去主動尋找,物歸原主,還一味等待酬金”這一行為有違社會公德!睹穹ㄍ▌t》以及司法解釋等相關規(guī)定主要是一種社會道德和正能量的倡導或弘揚,主要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而法律是最低標準的道德要求,拾金不昧、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是一種較高的行為道德準則。當然,如果遺失物懸賞廣告的內(nèi)容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則當屬無效。
 。ǘ⿷獙χ溃阂苑橹,輔之以德
  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與道德價值調(diào)整期,諸如尋物啟事、失物招領甚至懸賞廣告可謂日漸增多,這些都反映出道德和法律的歷史演變及其之間的博弈。法律追求的是權責利相統(tǒng)一,有權利必有義務;而道德義務的履行卻未必就可以享有權利或好處。所以,拾金不昧、做好事做好人、樂于助人等就成了道德的高尚要求,其沒有普世的法律約束力和強制性要求。因此,懸賞廣告也要符合法理人情,要德法兼顧,權利義務的設置與履行要以法為主,輔之以德。
  四、懸賞廣告法律規(guī)制的若干完善建議
 。ㄒ唬┊斒氯艘馑甲灾涡枳裱\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帝王條款”之稱,適用于全部民事領域。因此,所有民事活動理應加以遵循。無疑,懸賞廣告制度的運行也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這樣可以促進拾得人返還遺失物的積極性并因此得到廣告人的賞金;相應的,廣告人也要對自己做出的意思表示負責,對完成其懸賞廣告中指定行為的拾得人按照約定支付相應賞金。再者,法院在一些個案中要注意其判決對往后相關案件的影響,要強化司法對輿論的政策性導向作用。
 。ǘ┓ü賾ɡ韺W說以彌補法律空缺
  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法官需要結合法理學說作出公正判決。我國現(xiàn)有的《民法通則》和其他民事法律對懸賞廣告這一現(xiàn)象并沒有禁止性規(guī)定,而“法無禁止皆自由”。因此,在司法實務中對懸賞廣告大多數(shù)持肯定態(tài)度;在行政執(zhí)法甚至司法機關,也存在不少懸賞廣告的行為和必要性。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已將其規(guī)定為典型合同糾紛,屬于重要的合同糾紛類案由之一,司法實務應采契約行為說以及相關的民法學理等進行裁判,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

  五、結語

  綜上,司法實務有必要結合具體案件分析懸賞廣告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分歧和不足,并結合當下學理上的解釋與闡述進一步分析這些問題,以加強和確定懸賞廣告的性質(zhì)效力在司法實踐中的意義。在民法誠實信用基本原則指引下可以確定懸賞廣告的有效與否,從而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當事人的利益,維持民法體系的統(tǒng)一與協(xié)調(diào)。根據(jù)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2013年修訂)》第四部分規(guī)定,懸賞廣告糾紛屬于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懸賞廣告屬于要約,將其紛作為合同類糾紛來處理?傊,懸賞廣告能夠帶來遺失物的回歸或相關信息的提供,符合經(jīng)濟效益原理。因此,采用契約說或合同說比較符合我國司法實踐現(xiàn)狀,懸賞廣告雙方當事人應秉承契約精神,遵守合同約定,切實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此外,國家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充分發(fā)揮司法解釋對成文法的彌補作用,從而全面保護當事人利益,尤其是要保障好完成特定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和信賴利益。



本文編號:4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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