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進一步完善我國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立法的必要性——兼評《侵權責任法》中環(huán)境污染責任條款
本文選題:環(huán)境侵權 + 環(huán)境污染責任; 參考:《河北法學》2011年01期
【摘要】:當前,環(huán)境污染事故頻繁發(fā)生,環(huán)境侵權問題日益嚴重,由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所造成的環(huán)境侵權現(xiàn)象及其救濟已經(jīng)成為我國一大社會問題!肚謾嘭熑畏ā返某雠_,雖然完善了我國的環(huán)境責任條款,有利于環(huán)境被害人的救濟和補償。但我國現(xiàn)行有關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立法,在對環(huán)境侵權的界定,環(huán)境侵權行為認定中的歸責原則、因果關系,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方面仍然存在不足;趪乐氐沫h(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等環(huán)境侵權的現(xiàn)狀,以及鑒于一些西方工業(yè)發(fā)達國家在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立法方面的成功經(jīng)驗,我國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立法仍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Abstract]:At pres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s occur frequently and the environmental tort problem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The phenomen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estruction and its relief have become a major social problem in China. Although it has perfected our country'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clause, it is beneficial to the relief and compens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victim. However,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civil 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tort is still insufficient in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the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in environmental tort, the causality, and the way to assume civil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tort.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such as seriou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estruction, and in view of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some western industrial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 legislation of civil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tort, Our country environment tort civil liability legislation still has the further consummation necessity.
【作者單位】: 東華理工大學法學系;
【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林權改革視閾下公益林生態(tài)補償法律問題研究》(09BFX044)階段性成果之一
【分類號】:D923;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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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2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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