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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 雙月刊 2007年第 4期 總第 144期
論自然法的否定之否定與國際法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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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國強
內容提要 :揚棄后的自然法 ,本質上是理性對社會規(guī)律的認識 ,是發(fā)現性規(guī)則 ,它具有超實在性、 價值中立性、
抽象性、 普遍性、 進步性與可轉化性等特性。自然法不等于道德。目前在國際法學領域 ,自然國際法要么被
認為不存在 ,要么被等同于國際道德 ,這些錯誤的意識使得自然國際法在國際舞臺上難以發(fā)揮其應有的作
用。自然國際法是自然法在國際社會層面的體現 ,是理性對國際社會規(guī)律的認識 ,是調整國際關系的發(fā)現性
規(guī)則。自然國際法不等于國際道德。國際法應當一分為二 ,國際法是自然國際法與實在國際法的結合。
主題詞 :自然法 國際法 發(fā)現性規(guī)則 自然國際法 否定之否定 兩分法
古老的自然法理念是法哲學上的重要范疇 ,在新的時代 ,應當正確地認識這一理念 ,以便更好地發(fā)揮其
對實在法的指導、 評價、 轉化作用 ,更好地調整社會關系。對于目前飽受爭議、 既面臨機遇又面臨挑戰(zhàn)的國際
法而言 ,這種需要是尤為急迫的。對自然國際法的揚棄以及對國際法的一分為二 ,是在新的視角下進一步認
識并重新建構國際法的基本前提。
一、 對自然法的否定之否定
一 前人的界定
亞里士多德對自然法的外延與特性作了精辟闡發(fā) ,他將政治正義劃分為自然正義 自然法 與法律正義
①
實在法 ,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 普遍性與不變性。 西塞羅認為 ,理性是人區(qū)別于動物的本質屬性 ,自然
②
法是唯一正確的理性 ,是永恒不變和普遍適用的 ;人定法因具體環(huán)境的不同而不同 ,但是必須符合自然法。
羅馬帝國的法學家們承認自然法的基礎地位 ,在《法學概論 》 里 ,自然法、 萬民法、 市民法被認為是羅馬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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