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中途停運權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8-03 08:18
本文關鍵詞:海運中途停運權研究
【摘要】: 海運中途停運權(以下簡稱中途停運權)是指未取得貨款的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以后,在買方無力支付貨款時,賣方指示承運人或其他貨物保管人停止運輸尚處于海上運輸途中的貨物的法律制度。 中途停運權最早由英美法系國家用法律規(guī)定下來,通過不斷的發(fā)展,英美法系國家已經(jīng)形成比較完整的“中途停運權體系”。英國有關中途停運權的法律見之于1979年《貨物買賣法》,該法第五章專設一節(jié)規(guī)定了中途停運權。英國法下,,可以行使中途停運權的權利主體不限于未取得貨款的賣方,還包括任何與未取得貨款的賣方地位相同的人,當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且貨物尚處于運輸途中時,權利主體可以通過通知或?qū)嶋H占有貨物的方式行使其對貨物的中途停運權。當貨物處于運輸途中并且沒有簽發(fā)代表貨物的物權憑證時,買方未經(jīng)賣方許可處置貨物并不影響賣方的中途停運權,賣方仍然可以對貨物行使中途停運權;在簽發(fā)了代表貨物的物權憑證的情況下,買方取得該物權憑證也不影響賣方的中途停運權,但是如果買方已將該物權憑證轉(zhuǎn)讓給善意的、支付了對價的第三人時,賣方即不再享有該權利;在運費未付承運人留置貨物情況下,賣方須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令承運人喪失行使留置權的基礎,才可行使其中途停運權。 美國關于中途停運權的法律規(guī)定于《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該法典規(guī)定當買方無力支付以及有其他違約情事發(fā)生時,賣方可以依法行使他對貨物的中途停運權。由于美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及以及在簽發(fā)提單的情況下聯(lián)邦法律在效力上優(yōu)于該法典,所以只有在聯(lián)邦法律及國際公約沒有相反規(guī)定的時候,該法典的規(guī)定才適用。根據(jù)這個原則,關于承運人在中途停運權權利主體行使中途停運權時的權利義務方面的規(guī)定,應優(yōu)先適用《聯(lián)邦提單法》的規(guī)定。 通過比較可以發(fā)現(xiàn),英美兩國對于中途停運權的規(guī)定略有不同?偟恼f來,英國法下中途停運權的效力要強于美國,中途停運權失效的情事要比美國少,適用上相對嚴格;美國法下賣方行使中途停運權的條件較為寬松,不像英國法只限于買方無力支付貨款,還包括買方違約等情事。 《聯(lián)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中途停運權也做出了規(guī)定,但是它的規(guī)定比較嚴 格、概括。 我國對中途停運權規(guī)定得較晚,《合同法》實施之前,法律沒有對中途停運權做 出過規(guī)定!逗贤ā返308條規(guī)定了中途停運權,但僅該條規(guī)定顯得簡單、粗陋, 不能完整、全面地解決中途停運權的法律問題,也不能充分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中途 停運權;而且該條規(guī)定的權利主體與英美法規(guī)定的權利主體不同,范圍明顯要小,致 使部分賣方不能適用該條保護自己的權益。 關于中途停運權的性質(zhì)一直有爭議,學者們?nèi)收咭娙,智者見智。筆者認為中途 停運權是一種特殊的留置權,是中途停運權主體對尚處于運輸途中的貨物享有的留置 權。
【關鍵詞】:中途停運權 買方 賣方 承運人
【學位授予單位】:上海海運學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2
【分類號】:D913
【目錄】:
- 序言9-11
- 第一章 英國法下的中途停運權11-37
- 第一節(jié) 英國法下中途停運權的權利主體11-14
- 一、 未取得貨款的含義12-13
- 二、 第38條第2款擴大了賣方的含義13-14
- 第二節(jié) 行使中途停運權的條件14-15
- 第三節(jié) 運輸期間15-25
- 一、 《貨物買賣法》的規(guī)定15-21
- (一) 運輸期間的開始16
- (二) 不會影響運輸期間的情況16-17
- (三) 提單從賣方手中轉(zhuǎn)到買方手中對運輸期間的影響17
- (四) 運輸期間終止17-21
- 二、 筆者總述21-25
- 第四節(jié) 中途停運權的行使25-29
- 一、 中途停運權行使的方式25-26
- 二、 給出通知后各當事方的責任26-29
- (一) 賣方的責任26-28
- (二) 承運人的責任28-29
- 第五節(jié) 中途停運權權利喪失29-33
- 一、 賣方同意買方將貨物賣給第三人30
- 二、 簽發(fā)了代表貨物的物權憑證,并且該物權憑證被轉(zhuǎn)讓給善意的支付了對價的第三人30-33
- (一) 物權憑證的定義30-31
- (二) 只是簽發(fā)了物權憑證并不能使賣方喪失中途停運權31
- (三) 單證必須被合法轉(zhuǎn)讓31-32
- (四) 必須是買方為了出賣貨物而有意轉(zhuǎn)讓提單32
- (五) 轉(zhuǎn)讓必須善意進行并支付對價32-33
- 第六節(jié) 中途停運權行使的效力33-35
- 一、 賣方行使中途停運權后的可能情況33-34
- 二、 中途停運權與留置權34
- 三、 中途停運權與買方一般債權人的債權34-35
- 四、 中途停運權與貨物保險35
- 第七節(jié) 中途停運權的性質(zhì)、起源35-37
- 一、 中途停運權的性質(zhì)35-36
- 二、 中途停運權的起源36-37
- 第二章 美國法對中途停運權的規(guī)定37-44
- 第一節(jié) 《統(tǒng)一商法典》下的中途停運權37-40
- 一、 美國法下《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是中途停運權的直接法律淵源37-38
- 二、 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的規(guī)定38-40
- (一) 《統(tǒng)一商法典》第2—705條之規(guī)定38
- (二) 賣方可以行使中途停運權的條件38-39
- (三) 筆者對該條的說明39-40
- 三、 聯(lián)邦法和國際公約優(yōu)先于《統(tǒng)一商法典》適用40
- 第二節(jié) 《聯(lián)邦法提單法》下的中途停運權40-44
- 一、 有權行使中途停運權的人40-41
- 二、 《聯(lián)邦提單法》下承運人的停止交付義務41-42
- 三、 停運貨物時應有的通知42-43
- 四、 中途停運后的損失風險43-44
- 第三章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44-46
- 一、 賣方依據(jù)第71條行使權利的條件44
- 二、 中途停運權的行使44-46
- 第四章 其他中途停運權46-47
- 一、 公路和鐵路貨物運輸?shù)膰H公約46
- 二、 華沙公約——國際航空貨物運輸46-47
- 第五章 英美兩國對中途停運權規(guī)定之比較47-50
- 一、 行使中途停運權的條件47-48
- 二、 權利行使主體48
- 三、 中途停運權權利的喪失48-49
- 四、 行使中途停運權的方式49-50
- 第六章 我國的中途停運權50-58
- 第一節(jié) 我國對中途停運權的規(guī)定、存在問題及筆者的建議50-53
- 一、 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50
- 二、 存在的問題50-52
- (一) 權利主體范圍過窄,部分賣方不能成為權利主體50-52
- (二) 承運人將面臨的難題52
- 三、 筆者對此的建議52-53
- 第二節(jié) 中途停運權的性質(zhì)53-58
- 一、 我國對中途停運權性質(zhì)的各種觀點53-54
- 二、 筆者對這些觀點之拙見54-56
- 三、 中途停運權應該是一種特殊的留置權56-58
- 結論58-63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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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61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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