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權責任主體的多元化
發(fā)布時間:2017-07-16 16:27
本文關鍵詞:論人權責任主體的多元化
【摘要】:傳統(tǒng)意義上,人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國家,人權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預防公權力對公民個人和公民社會的侵犯。然而,隨著人權責任的不斷深化與拓展,加之國家能力與權利訴求之間存在的緊張關系,在全球化、民營化與社會組織不斷發(fā)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權責任的承擔主體也正在邁向多元化,企業(yè)人權責任和社會組織人權責任均須加以強調(diào)。絕對的國家中心主義在人權義務理論中或已難以為繼,應當在并不降低、甚至加強國家責任的同時,將市場與社會的其他主體也納入關注視野,正視其所應承擔的人權責任。
【作者單位】: 南開大學法學院;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
【關鍵詞】: 人權責任 國家義務 企業(yè) 社會組織
【基金】:教育部社科基地重大項目“市場經(jīng)濟初創(chuàng)時期各國人權發(fā)展道路比較研究”(項目號12JJD82002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分類號】:D998.2
【正文快照】: 目 次一、什么是人權責任?二、國家的人權責任有邊界嗎?三、誰還承擔人權責任?四、對人權責任擴展的理論解釋五、代結語:未竟的思考 從行政法的角度審視權利和義務時,很容易懷疑國家是否是唯一的人權責任承擔者。如“每一種行政法理論背后,皆蘊藏著一種國家理論”[1]所揭
【相似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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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54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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