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TRIPS協定下對專利撤銷與無效的司法審查
發(fā)布時間:2017-06-24 17:15
本文關鍵詞:論TRIPS協定下對專利撤銷與無效的司法審查,,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本文擬探討在TRIPS協定要求的司法審查義務下,WTO各成員關于專利撤銷及無效制度的實踐問題,并嘗試針對中國現有制度的問題,提出建議。 第一章首先概述對專利撤銷與無效的司法審查。在國際專利協調運動中,TRIPS協定首次要求其成員履行司法審查義務,司法審查義務是指對知識產權確立、維持和保護所作出的終局行政決定,應當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使行政決定接受司法審查。本章對于司法審查的主體及其目的作出論述,以辨明司法審查義務的具體內涵。專利的撤銷以及無效制度指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因不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被有權機關宣告無效或撤銷其法律效力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一個合理的機制將那些非正當地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排除于專利權的壟斷領域,從而保護公共知識領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從TRIPS協定相關條款的內在聯系及其立法理由探討其具體對于專利權保護的調整。TRIPS協定第三十二條要求成員針對專利撤銷或無效提供司法審查。第四十一條展現了對程序正義的要求。 第三章挑選WTO四個成員,論述各自專利的行政撤銷或無效制度。透過法律設計的比較,探討不同成員間的專利行政撤銷或無效制度如何反映其對于程序公平合理的實踐,意圖凸顯各成員實踐各自之優(yōu)點及缺憾,并探討在其各自履行司法審查義務當中有何問題。挑選的四個成員為美國、中國、德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除了我國之外,其余成員挑選標準主要綜合考慮幾個方向:其一,該成員的法院是否統一管轄專利無效案件以及侵權案件;其次,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權限在法院或行政機關。其三,是否有新進的相關立法動態(tài)。美國與我國臺灣地區(qū)均于2011年通過新的法案并分別于去年及今年生效。 第四章分析我國目前司法制度的困境,包括司法審查范圍不全面、司法審查對于合理性審查不足、司法審查品質不穩(wěn)定以及案件分工不明確。其次探討循環(huán)訴訟的問題以及我國法院對于司法審查范圍的態(tài)度。最后評估三審合一或是設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之可能性與困難點。以期待能夠更符合實現司法公正,也能更完整地實現TRIPS協定所賦予專利撤銷與無效的司法義務。
【關鍵詞】:司法審查 專利無效 程序正義 三審合一
【學位授予單位】:復旦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97.1
【目錄】:
- 中文摘要6-7
- ABSTRACT7-9
- 引言9-10
- 第一章 對專利撤銷與無效的司法審查概述10-17
- 第一節(jié) 國際專利協調運動中的司法審查制度10-13
- 一、國際專利協調運動10-11
- 二、司法審查制度11-12
- 三、司法審查制度與分權制衡12-13
- 第二節(jié) 司法審查下的專利行政撤銷與無效制度13-16
- 一、專利行政撤銷13-15
- 二、專利無效制度15-16
- 本章小結16-17
- 第二章 TRIPS協定下對專利撤銷與無效的司法審查義務要求17-24
- 第一節(jié) TRIPS協定第三十二條下義務17-18
- 一、對專利撤銷與無效的司法審查主體要求17-18
- 二、對專利撤銷與無效的司法審查要求18
- 第二節(jié) TRIPS協定第四十一條下義務18-23
- 一、對于執(zhí)法程序的原則性要求19-20
- 二、對于司法審查的要求重點20-23
- 本章小結23-24
- 第三章 WTO成員對專利撤銷與無效的司法審查義務實踐24-37
- 第一節(jié) 美國相關實踐24-27
- 一、行政撤銷制度24-26
- 二、專利無效司法宣告制度26-27
- 第二節(jié) 中國相關實踐27-30
- 一、行政撤銷或無效制度之歷史演變27-29
- 二、行政撤銷或無效制度之現況29
- 三、專利無效的司法救濟制度29-30
- 第三節(jié) 德國相關實踐30-33
- 一、行政異議制度30-31
- 二、現行專利無效司法宣告制度31-32
- 三、專利無效司法宣告制度沿革32-33
- 第四節(jié) 臺灣地區(qū)相關實踐33-36
- 一、行政撤銷制度33-34
- 二、專利無效司法宣告制度34-36
- 本章小結36-37
- 第四章 中國對專利撤銷與無效司法審查的困境與改革建議37-45
- 第一節(jié) 現行對專利撤銷與無效的司法審查制度困境37-40
- 一、司法審查范圍不全面37-38
- 二、司法審查對于合理性審查不足38-39
- 三、司法審查品質不穩(wěn)定39-40
- 四、案件分工不明確40
- 第二節(jié) 專利復審行政程序干擾司法審判40-42
- 一、循環(huán)訴訟40-41
- 二、實務上與合法性審查范圍相關的趨勢41-42
- 第三節(jié) 三審合一之可能及借鑒42-44
- 一、專利糾紛案件統一應統一審理、整合資源42-43
- 二、以設立專利專門法院處理專利確權案件為長期目標43-44
- 本章小結44-45
- 結論45-46
- 注釋46-50
- 參考文獻50-54
- 后記54-55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4條
1 彭向陽;;在TRIPS協議視角下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的司法審查制度[J];廣東科技;2007年06期
2 杜中偉;TRIPS協議與我國知識產權司法審查制度[J];河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02期
3 劉俊敏;TRIPS與我國專利法中的司法審查制度[J];經濟師;2004年05期
4 馬寧;;中國專利無效訴訟制度研究進路反思——兼論法國專利無效訴訟制度[J];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03期
本文關鍵詞:論TRIPS協定下對專利撤銷與無效的司法審查,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478931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guojifa/478931.html